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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安心,更需以好心来暖心,让“好人好报”成为社会的道德信仰。因为与心寒相比,热心才是主旋律;与冷漠相比,温暖才是正能量;与黑暗相比,光明才是主基调。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据悉,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法”条款几经修改,最终不再区分救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民法总则作为上位法,其“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的基调,意味着这将是最为彻底的“好人法”。从此,“好人流血又流泪”这事算是破了,“见死不救还是舍己救人?”也不再是选择题,大胆做好事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毋庸置疑,见义勇为是人的一种美好品德,是公民的道德良知、社会善良风俗在突发事件中的折射,是在别人处于危难之中不顾个人安危主动勇敢救助别人的行为,这种承载着道义、正义感和使命感的精神,无不使人感动。然而,曾几何时,多起搀扶跌倒老人反成被告的事件让人对见义勇为心生疑虑,甚至有人打出了“街头有风险,助人需谨慎”的警示牌,“见义不为”、“见死不救”或“不敢为”、“不敢救”的现象滋生,这是世态炎凉的道德叩问还是真的“扶不起”?究其根源,还是趋利避害的人性与内心的道德恐惧在作祟。试问:见义勇为之忧谁来解?

这不,从各地陆续出台的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到被称为最为彻底解决见义勇为问题的“好人法”的颁布,都为大胆救助无顾虑、见义勇为无担忧开出了有法可依的通行证。“不能让做好事的人心寒”,小品里一句诠释社会道德真谛的台词,从人心出发有了更温暖更坚实有力的底气。我们不得不说,“好人法”是以法律形式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的有力举措,是民法制度与社会生活的有效对接,是匡扶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以此,白纸黑字的明文条款充满了柔性的暖色调。从此,“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将成为永远的过去时。

正所谓“路见不平一声吼,危难时刻显身手”。或许您还有这样一份担忧:见义勇为时常发生在情况危急时刻,往往都伴随着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等不可抗力因素,如果做好事者受了损伤,责任谁来负?细读“好人法”条款,您就会找出易懂易解的答案: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充。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这里,我还想提及的一点是,法律安心,更需以好心来暖心,因见义勇为而致伤、致残的救助者,受助人更应该主动关心,并在能力范围内进行帮助,让“好人好报”成为社会的道德信仰。因为与心寒相比,热心才是主旋律;与冷漠相比,温暖才是正能量;与黑暗相比,光明才是主基调。

西方有句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这次民法总则草案的通过,我们做到了。相信在“好人法”的呵护下,大胆做好事更将成为社会生活的美德。亲们,还等什么,让我们在为好人之法与好人精神点赞的同时,积极加入“见义勇为”的行列,共同传递与汇聚向善尚美的强大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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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马卿轩

责编:马春阳  蔡文慧  

校对:辛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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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王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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