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送干货!法学名家齐聚华政热议“昆山反杀案的刑法问题”!
三位法学名家齐聚一堂该有多精彩?
如何从刑法学角度解读引发热议的“昆山反杀案”?
11月3日,法学名家论坛首讲刑法学专场开讲。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应邀主讲,联袂为华政师生带来“昆山反杀案的刑法问题思考”精彩讲座。论坛由我校科研处处长屈文生教授、副处长卢勤忠教授共同主持。
以下是干货满满的现场观点放送!
周光权教授透过昆山反杀案指出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中普遍存在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并提出了四点意见。第一点,针对理论中出现的对正当防卫刑事立法的批判,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进行了反驳,指出法律是信仰的对象,而不是批评的对象,理解法律时需要进行充分解释,而不能对法律随意批判。
第二点,从中国总人口多、警力少、国家面积广阔的社会背景出发,指出应当把一个制度放在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去考虑,而正当防卫制度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环,应当做到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相互配合、有机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正义不向邪恶屈服,让恶法不向违法让步。
第三点,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的角度解析了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必须同时考虑行为不妥当和结果不妥当,而不能仅仅考虑结果。
第四点,提出了防卫过当认定的完善方向,指出应当尽快建立裁判的具体规则,例如广泛地承认充足的正当防卫权、明确持续侵害和正当防卫的界限等。
车浩教授对正当防卫的理念和法理基础进行了详细解读,指出《刑法》第20条第1款和第2款的法理基础是对法秩序的维护,其要求任何人不能非法、无根据地侵犯他人,都要承担不得侵犯他人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就会遭遇反击;
第3款的法理基础是自我保全原则,第1款和第2款法律基础的不同源于第2款和第3款的关系。在理解第2款中的重大损害时,应当将其理解为构成要件结果,而重大损害应当视为正当防卫认定的发起要件,是衡量必要限度的一部分。必要限度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判断,而不能一般的、典型的、抽象的判断。
因此,不法侵害类型才是有真正法律上意义的差异,这也决定了第2款与第3款法理基础的不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8种行为是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当你明知规范设定这样一个危险仍然选择进入的时候,你就是自愿地把自己放在一个被他人弑伤勿论的环境当中,所以干掉你就是对你人格的实现。据此,昆山反杀案中的龙哥启动了一个最严重的底线犯罪之后,正当防卫就应当一体认定。
劳东燕教授分享了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四点看法。第一点,昆山反杀案的特殊之处:案情有录像、被害人有前科和纹身等黑社会标志、舆论热情高。
第二点,昆山反杀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原因在于,从立法规定到司法的处理上民众觉得存在问题。如不法侵害认定的机械化、片面化,防卫意识认定的严格限缩、防卫限度以结果为中心、时点上的事后判断等,强调了在解释论上应该采取行为到结果的判断思路。
第三点,立法与司法脱节的原因有刑法内的原因和刑法外的原因,体系内部的原因来看,司法、理论上、实务中特别强调要进行法益衡量,倾向于把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定位在优越的利益上,往往会得出不利于防卫人的结论。刑法外的原因,包含司法裁判当中过于注重纠纷解决、个案处理等。
第四点,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的解决路径是,把优先传达的规则意识或者法和不法的判断放在具体纠纷的解决之上。明确正当化的根据在于“法无需对不法让步”,合理适用利益优位原则,注重对防卫人的倾斜保护,避免机械的法益衡量导致对防卫人的不当处理。
卢勤忠教授在总结中表示,讲座内容主要围绕三点展开,一是正当防卫的刑事立法合理性,我国的立法并不存在缺陷,甚至比外国的更详细、更合理;二是正当防卫三款条文的关系,第20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正当基础不一样。从判断的标准上三位教授基本上采用两元的看法,不能只看结果,还要看行为,行为标准要整体判断。正当防卫的适用应当采取优先站在防卫人角度的政策;三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在强调解决纠纷的同时,还要明确一些具体的判断规则。
现场互动环节
我校博士生周立波老师对昆山反杀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非常赞同不法侵害是一个整体的行为,不能将其割裂开来,但在具体的法律定性上我与各位教授有差别,我认为应当分开评价。因为不法侵害不是一以贯之的行凶,而是有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即从行凶转变为一般行为,再到一般行为结束。在龙哥丢刀被捅逃跑之前,在法律上定性为特殊防卫,被白衣人追赶的逃跑过程应当评价为一般的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加上正当防卫都是不负刑事责任。
车浩教授进行回应:一个侵害人实施高度的侵害行为,一旦开启典型的高度危险行为,一定必须要有特别的证明负担,才能说明在后面的时间里不会重复或者恢复高度危险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在此过程中看起来客观上他的行为已经降得很低,这个过程中侵害性时高时低谁都判断不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维护防卫人的利益。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于佳佳老师与三位教授进行了探讨:是不是有可能从国家对于侵害者权利保护的放弃程度的角度来理解相关问题,国家对公民的权利都是进行平等保护,但是一个人发生了侵害行为时,与他侵害相对应的,他自身的权利在国家上受保护的权利就丧失,国家不再对他进行保护,但是国家对他保护的放弃又不是无限度的,一定要考虑这个侵害行为的恶性程度。
车浩教授进行回应:当然可以说在无限防卫的场合,国家完全不保护,在有限度要求的场合还是要保护。当要回答说为什么正当防卫的基础有的时候国家要完全放弃防卫,有的时候国家会有所限度防卫时,便不一定能从实定法中寻找到依据,如果不能从实定法中找到依据便是不合理的。如果让我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当从自我答责的角度进行理解。其实并不一定说国家要不要保护的问题,而是本身有一个侵害人自愿的问题,自愿不要这份保护,不是国家放弃,而自己甘愿涉险进入到这个险境当中,这恰恰是人格的自我实现。
劳东燕教授进行回应:对于侵害人的权利国家是不是完全放弃或者部分放弃的问题,正当防卫整体上应该考虑国家在这个问题考虑风险分配的问题,这种风险究竟分配给谁更合适、更正当,所以风险分配就体现为我们刑罚上的规则的构建,既要考虑正当性也要考虑有效性。可以利用客观规则理论中的很多原理,制造风险的环节和结果实现,只是没有被斩断的关系,相应的结果都应该由不法行为人负责。
科研处首创法学名家论坛形式,让知名学者齐聚一堂,就共同研究领域开展对话,进行学术的交锋和探讨,为师生带来最前沿、最先锋的学术大餐。
论坛第二讲法理学专场将于11月13日18:00在华政松江校区明珠楼报告厅举办。
敬请期待!
源 | 科研处
摄影 | 郑润泽
责任编辑 | 叶子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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