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发布提醒告诫函:严禁!严禁!严禁!
关于涉疫产品市场价格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为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我区新形势下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定价原则。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保持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与全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二、严格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严禁价格串通。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禁哄抬价格。不得利用疫情事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油、蔬菜、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严禁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涉疫产品防疫效果、虚假宣传、实施商业混淆等不正当行为。
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资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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