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法治案例
警示教育宣传手册
共有六个典型案例
醉酒驾驶害人 切莫心存侥幸
上头的“电子烟”
漫画:孔令震
2021年,某单位职工张某在一次外出聚会中,同桌的马某以“找点儿刺激”为由,提议其尝一下刚刚网购到的电子烟。张某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尝试了一口,立刻感觉精神格外亢奋。回到家后,张某精神萎靡,食欲不振,难以集中精力,甚至无法开展正常工作。之后,张某又联系马某购买了同款的电子烟“烟嘴”。殊不知,他已经沾染上了毒瘾。马某被检察机关逮捕并起诉;张某被强制戒毒两年,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021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还有一些新型毒品伪装成“开心水”“奶茶包”“邮票”等,更加具有迷惑性和诱导性。
小编在此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个人吸毒毒品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吸毒成瘾人员,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对其实施强制戒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种植毒品源植物罪(第351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源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
吸毒虽然没有被定义为犯罪行为,但毒品本身是受到法律严格禁止的,吸毒人员既是毒品的受害者,也很有可能成为毒品犯罪的实施者。最常见的是在住处或身上查获一定数量的毒品,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为其他吸毒人员代买毒品,从中牟利的;或者为他人介绍购买渠道的;或者为贩毒分子介绍买家,从中牟利的,均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中,辩称自己只是给他人帮忙而已,并不知道自己所携带或交易的是毒品,然而这种辩解往往不被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仅需对毒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仅需对自己携带、藏匿的物品概括性地知道是违禁物品即可认定为“明知”。
例如:采用体内藏毒或者采用其他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又在其携带或丢弃物品中查获毒品的;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均会被认定为对毒品明知。
集团公司企法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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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雅君 审核:陶彬彬 监制: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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