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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咸宁这137台机动车,你被“炒鱿鱼”了,再见!

2016-09-01 咸宁发布

  府 声 音,闻 百 姓 民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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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之规定,我队拟将被扣超期未接受处理的137 台各类机动车进行报废。请机动车所有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我队接受处理,逾期 未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

2016年9月1日

来源:咸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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