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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咸宁这137台机动车,你被“炒鱿鱼”了,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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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之规定,我队拟将被扣超期未接受处理的137 台各类机动车进行报废。请机动车所有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我队接受处理,逾期 未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
2016年9月1日
来源:咸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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