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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2017年医保缴费时间不足两个月,还没缴费的咸宁人要抓紧啦!

2016-11-11 咸宁发布

  府 声 音,闻 百 姓 民 声

您的医保费缴纳了吗?

12月31日就截止啦!

医保缴费相关事项来啦~

请收好!帮扩散!

2017年城乡居民(含学生)医保缴费截止日期提醒公告

咸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醒:2017年城乡居民(含学生)医保缴费截止日期为今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详情请到各自社区(镇村)、学校咨询。


咸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稽核局

2016年11月9日


2017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告知书

为了贯彻落实《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咸政发〔2016〕3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收缴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参保对象和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缴费制。居住在城镇的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由所在社区(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核定,到所在城区地税部门指定的邮政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村负责办理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期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缴费期的人员将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费。


二、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鄂财政发〔2016〕47号)文件精神,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三、缴费方式

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期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缴费原则上仍继续按原渠道征收。即城镇居民持身份证在城镇社区、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到地税部门指定的邮政银行网点缴费;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咸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稽核局

2016年10月27日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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