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咸宁农村建房新规出台,一户只能建一处,还有……

2016-11-16 咸宁发布 咸宁发布

        

一份《意见》,一份《方案》

帮你解读咸宁市最新住房政策

《意见》

日前,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在对农村住宅的规划审批、用地规模、技术指导、建筑风格、质量监管、登记发证等方面,咸宁市提出新的要求。

《意见》中规定:

村民建房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和不符合规划的,村民建房不予审批。咸宁市农村建房审批实施“一表制”,即将宅基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发证管理纳入一套表格,实行“统一受理、部门联审、限时审批”,简化办理手续,方便群众办事。

咸宁市倡导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再另外选址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制。为了确保村民建房质量,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技术指导,组织技术人员为各地建房村民免费提供标准图集和技术服务。

对于农房建设风格,市倡导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编印当地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并免费推广使用,引导农村建筑风格具有当地文化特色。咸宁市大力推广“荆楚派”和鄂南民居建筑风格。

《意见》中提到

农村住宅建设达一定规模(三层及三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该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建房资质要求。

咸宁市将在2017年全面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建房要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在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上,咸宁市计划在明年上一个新台阶。到2017年6月,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达到“六有”,即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施工管理、有监管验收、有控违措施。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保全市农村住宅建设纳入规划管理、农村违章建筑得到有效控制,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走上常态化、规划化、法制化轨道。


《方案》

咸宁市近日出台了《健全和完善符合市情的住房供应模式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提出了,科学控制住房发展规模、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等一系列举措,调整住房供应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方案》中提到

有效期内,咸宁市城区商品房每年供应规模控制在100万平方米以内,土地开发年限已到期的项目将优先安排供应。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

对住房或商业营业性用房供应偏多的地区和区域,可依法修改城镇规划相关内容,将已供应未开发的住房用地或商业营业性用地调整为文化、体育、旅游、养老等其他用地。对土地用途及其规划条件或出让方式发生变更的已供土地,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或协商解除原土地出让合同。

咸宁市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升项目开发精度,进行产品创新;将推进老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来改善全市住房供应模式。

该《方案》2016年10月28日出台,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咸宁人民政府网

记者:黄兰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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