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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并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登记或者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咸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公布如下:
上述公布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投诉(投诉电话:0715—8126527)。
2017年5月3日
来源:咸宁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