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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咸宁居民医保有调整,错过缴费期,将无法享受待遇!

2017-07-04 咸宁发布

最新消息

9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最新的《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根据最新的《办法》规定

今年的缴费工作较往年稍有调整

市民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掌握好缴费时间和方式

以免误事

《办法》规定

错过缴费期后,一年内将不能参保

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市城乡居民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办理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错过这一时期,中途将不能办理(新生儿除外),只能在以后的集中缴费期内再办理次年的参保缴费手续,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金将不予支付。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缴费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出生日90天后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的,参保费用由个人缴纳,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为理顺市区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管理机制,避免重复参保,《办法》规定,原由市直承担的温泉办事处、浮山办事处城镇居民(含咸安区管辖的中小学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医保管理和经办职能移交咸安区,从2017年9月1日起,由咸安区负责征缴上述人员2018年度保费,并按参保年度做好医保待遇接续和业务经办管理工作。

医保费的缴纳关乎每个人的利益

最新的医保缴费事项

大家都看明白了吗

提醒大家一定不要错过缴费期哦

请相互转告


香城都市报 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潘勇

来源:咸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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