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出差火车票多报37元被警告!公职人员这些“硬杠杠”可别碰!

咸宁发布

来源:来源:工人日报微信、楚天都市报、浙江发布

日前,北京市信访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宗林违规乘坐头等舱或公务舱问题被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而湖北的一名干部,曾因超标报销37元火车费,被党内警告。


公职人员注意,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都有标准。今年以来,浙江、湖北、江西等多地对公务接待和公务差旅再敲廉钟。一起来看看。


多名干部因出差报销被处分

2013年至2016年,北京市信访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宗林在乘飞机赴外地调研课题时,共55次违规乘坐头等舱或公务舱出行,机票均公款报销。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如果乘坐飞机出差,省部级干部才能坐头等舱,司局级和其他干部只能坐经济舱。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张宗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超标费用已收缴。

55次违规乘坐头等舱或公务舱,已属严重超标。而湖北的一名干部,曾因超标报销37元火车费,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10月,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发改局党组副书记张礼安赴武汉参加全省光伏发电项目信息员培训,他购买动车一等座车票,共花费224元,随后在本单位报销。张礼安作为一名科级干部,按标准只能乘坐动车二等座。2015年,当地纪委给予张礼安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夏天,温州市瓯海区商务局原党组成员、区粮食局原副局长戴伟忠公务出差,携妻儿同行,并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并退赔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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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37元被处分,并非“小题大做”。

夫祸患常积于忽微。抱着“小事”心理,揩差旅费的“油”,殊不知,“小事”不注意就会触碰纪律红线。超标准、超范围报销差旅费,实质是违反廉洁纪律、骗取公共财产。


2018年,多地对公务接待和差旅再敲警钟

今年以来,浙江、江西、湖北等多地对公务接待、公务差旅等提出明确要求,值得公职人员留意。


浙江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费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用餐一般应当自行解决;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人均配餐标准不得超过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通知》要求,严禁超标安排,严禁转嫁费用。


湖北对公务接待和公务差旅再敲廉洁警钟

4月3日,湖北省纪委发布“热点法规有问必答”,详解违反公务接待、公务差旅规定问题,为党员干部再敲廉洁警钟。

湖北省纪委强调,按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通知规定,省内出差的,省部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武汉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50元)。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


江西要求严格执行差旅费等公务支出制度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等公务支出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单位准确理解把握并刚性执行公务支出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强化预算硬约束,严禁列支超预算、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


福建省直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标准明确

2018年,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四)》,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除接待单位按《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可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就餐应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伙食费,原则上快餐每人每餐15元,桌餐每人每餐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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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出差,别碰这些“硬杠杠”

湖北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指出,公务出差违规行为主要有五种情形,即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

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就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作出规定。《规定》对公务接待中暴露的部分“顽疾”开出药方,呈现出四大亮点。

1、管住“吃”——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香烟、高档酒水

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管好“住”——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管控“行”——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4、管制“游”——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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