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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公职人员 咸宁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有新标准!这些“红线”别碰!

咸宁发布 2018-08-30

来源:咸宁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通讯员 陈骏勋 宋天平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培训质量。近期,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对原《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咸财行发〔2014〕250号)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咸财行发〔2018〕72号)。新办法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培训费用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


(网络配图)


在培训计划管理方面,增加了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须经集体研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内容。


在培训组织管理方面,在原“六个严禁”和“五个不得”的基础上,新增了严禁借培训为名,举办无实质培训内容的任务布置类会议;不得发放纪念品等内容


在培训费用方面,按培训地点的不同分三类进行管理,满足了省内市外培训和省外培训的需求,标准上也有所提高,市内310元/人天,省内市外450元/人天,省外550元/人天

明确了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以及明确了讲课费计算方式。讲课费(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含以下的)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在报销结算方面,对于报销培训费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在监督检查方面,在原七项监督检查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等内容。


针对市直单位在近年来市级培训费管理工作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市财政局还印发了《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咸财行函〔2018〕68号)↓↓↓


1

举办培训时,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和职称对应关系如何确定?

新修订的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授课人员的职级均涉及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对应关系。在中央及省明确职级对应关系前,市直单位的行政职级与事业职称对应暂按以下关系执行: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厅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比照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如中央及省有新的政策,则我市按中央及省要求执行。


2

如何理解“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市直单位培训费应纳入预算管理。举办培训应坚持“无预算不培训”和“办培训不收费”的原则,所有培训费应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伙食费”、“住宿费”、“培训费”、“资料费”等任何名义向参训人员收取费用。市级行政和事业单位举办收费类培训班视同违反财经纪律。


3

能否参加上级单位和外单位组织的收费类培训?

举办培训不向参训人员收费是全国统一的要求,收费类培训原则上不参加。

如因业务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类培训,参训人员须书面请示单位主要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训。书面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参加培训的必要性,培训举办方的收费标准和总额,培训举办方不承担但预计培训期间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标准和总额,以及参训所需经费的列支渠道。其中:如培训方不提供食宿,则培训期间的食宿标准按照《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中伙食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报销时,参训人员应提供培训举办方通知、参加培训前的书面请示、培训举办方(或培训场所)开具的发票、伙食和住宿费发票(如举办方不提供食宿)。参加收费类培训往返时的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或领取补助。


4

本单位人员在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时,能否领取讲课费?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举办的面向本单位人员的各类培训班授课,属于职务行为,不发放讲课费。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举办的面向本系统人员(指市县单位人员)的各类培训班授课,考虑授课人员备课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可以发放讲课费。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举办的面向外单位人员的各类培训班授课,可以发放讲课费。

市级培训机构接受市直单位委托培训的班次(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公务员局确定的主体班、轮训班除外),需要本单位专职教师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


5

举办培训如何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培训所需金额作如下处理:举办培训应根据市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一是对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不编列政府采购预算,不实行政府采购,由单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进行管理。二是对于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如果会议定点场所能够满足培训要求,也可直接选择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培训。三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6

如何理解培训交通费开支范围?

培训交通费可用于到机场、车站、码头接送授课教师、参训学员的接送站开支,也可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交通支出。


7

举办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如何结算?

举办培训时间较短、不安排统一住宿的培训班,应将综合定额标准中的住宿费项目扣除后作为培训费开支上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就餐。结算时,举办单位在扣除住宿费后的上限标准内据实报销。

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住宿费”名义向参训人员收费,不得向参训人员开具住宿费发票。参训人员除往返在途差旅费外,不得报销其他费用。


8

在培训费管理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除培训费管理办法所列禁止事项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举办培训应注意所选择培训地点造成的社会影响,禁止到高档酒店举办培训,禁止安排套房住宿。二是举办培训不得发放纪念品。在不突破定额标准和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培训举办单位根据培训需要,可以发放简易文件袋、笔记本和笔,可以安排统一合影、制作简单的通讯录等。三是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是上限标准。有些培训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有结余的,不得将培训结余费用留存在培训承办机构,用于支付其他开支。培训举办单位应明确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对培训结余经费的监管,特别是加强票据或合同的审核,据实结算费用,不得虚报培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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