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咸宁法院集中宣判8起黑恶案件71人获刑,最高判处有期徒刑22年
来源:咸宁中院
咸安
聂亚杰、徐建利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赤壁
张开放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方澳兰犯非法拘禁罪一案,陈晓凡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宣判
嘉鱼
熊某清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
12月20日,嘉鱼法院对被告人熊某清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8年至1年9个月不等。
被告人熊某清、吴某生、熊某兵、徐某涛、蔡某以讨债为由,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恶势力人员,应予严惩。被告人熊某清和吴某生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孟某峰和李某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嘉鱼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清、吴某生、熊某兵、徐某涛、蔡某有期徒刑8年、7年、6年、4年和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2000元不等;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某峰和李某建有期徒刑2年和1年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和1万元。
通山
12月19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程金柱等18名被告人涉黑案。
以被告人程金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长期在多地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三十余起,造成1人重伤、11人轻伤、5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通山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判处被告人程金柱有期徒刑2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通山县法院还对阮某某涉黑案等进行了集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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