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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13部门联合发文!这9种情形将……

咸宁发布 2020-09-10


为规范社会救助中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近日,我市出台由13部门联合发文的《咸宁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有9种情形将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资格

《办法》所称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规定的城乡家庭


《办法》规定
有这9种情形之一的
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资格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拥有船舶、工程机械、5万以上(含5万)机动车辆和3万以上(含3万)大型农机具的;▶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据低收入家庭享受相关政策包括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

各地可根据实际,将低收入家庭中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纳入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范围;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确定为失能等级的,根据实际纳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

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

低收入家庭中学龄子女可申请教育救助。

低收入家庭成员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低收入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50%,具体资助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低收入家庭认定有效期为一年,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之日起1年内有效,1年后需再次申请认定。
来源:咸宁网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左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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