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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2-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20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基层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各类人才扎根基层创新创业,结合自治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旗县(市、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坚持服务发展、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努力拓展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强化激励保障措施,调动创新创业激情,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扎根基层、服务发展、结构优化、规模合理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二章  人才评价

  第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建立体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和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

  第六条  提高对申报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对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要求,评价主要考察申报人员的工作总结、教学业务档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等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申报人提供的论文、科研情况等,作为评价的参考条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七条  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方式。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加强评价监督,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

  第八条  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基层申报人员单独分组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第九条  对扎根农村牧区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学历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条  基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档案所在地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一条  逐步推行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评聘管理制度。所取得“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用于本地区顺向流动、岗位聘用、工资待遇、晋升高一级基层专业技术资格等。在参评高一级资格评审时,基层专业技术资格与社会化评审取得资格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实行基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自治区根据各年度国家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结合我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分类确定基层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  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工作。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改进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降低进入门槛,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进行。

  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旗县(市)、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市、区),以及其他条件特别艰苦、“招人难” “留人难”问题突出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治区、盟市级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有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十六条  建立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七条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十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扩大农村牧区教师、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实施范围和规模,完善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政策。

  第二十条  基层根据用人实际,可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跨单位聘用机制,促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均衡配置。

  第四章  分配激励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的绩效工资水平,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收益分享比例,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活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苏木乡镇中高级人才特殊岗位补贴,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对条件艰苦的偏远苏木乡镇和长期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适当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对聘用到中级、副高和正高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贴,具体办法由各盟市结合实际确定,并于2017年年底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倾斜幅度不低于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0%。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实行考核结果与收入挂钩。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制度,强化考核管理,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同时,落实好带薪年休假等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长期在基层工作、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定期开展表彰奖励,定期安排慰问休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自治区级人才表彰、专家选拔中,优先推荐基层高层次人才,且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要占有一定比例。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八条  针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要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基层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加大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生制度的实施力度,为基层定向培养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十条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用人单位须保障其参加继续教育权利和学习期间各项待遇,同时做好继续教育制度与工作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国家人才培养工程、自治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511人才培养工程”等平台和项目,定期定量从基层选拔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进修学习。有计划地遴选一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鼓励其在职攻读MBA、MPA等各类硕士学位,提升学历层次,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对新晋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培训机制,用人单位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新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外出培训或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三十三条  基层用人单位利用继续教育基地、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等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岗位适应、职业发展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开展针对基层工作需要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活动,为基层培养各类人才。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专家“传帮带”服务制度。自治区、盟市所属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四定”(定单位、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方式服务基层,通过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到基层进行现场教学、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人才流动

  第三十六条  加快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管理服务和信息化建设,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为人才向基层流动、合理配置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采取双向挂职、短期工作、对口服务、兼职等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集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开展服务和创新创业。

  第三十八条  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城市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等项目。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选派到基层服务期间,其原单位岗位、职级、工资福利等保留不变,在基层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晋职、晋级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并给予一定工作、生活补助。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有到农村牧区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的经历。

  第四十条  落实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多渠道开发基层岗位,健全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高等院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为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搭建平台,引导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放宽条件招聘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3至5年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第四十二条  健全完善有利于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政策机制,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各盟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实施,并作为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人才综合管理职能作用,与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完善政策,形成共同推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工作经费预算,并占有一定比重。

  第四十五条  推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畅通服务联系渠道,提升服务保障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生活的能力水平,切实改善其学习培训、医疗保障、居住、子女就学、文化需求等条件,为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十六条  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引导各类人才立足岗位、扎根基层、务实奉献。

   第四十七条  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人才政策中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倾斜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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