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22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社局、财政局相关负责同志,发布《威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办法》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满一个统计期后,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