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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伦敦警务原则

2017-01-19 王煜 领导文萃


两次出任英国首相、被认为是保守党创建人的罗伯特·皮尔,在当时被称为“英国历史上最杰出的首相”。1829年,时任内政大臣的皮尔建立“大伦敦警察厅”。这被认为是近代警察制度建立的标志。

“大伦敦警察厅”建立不久,皮尔就审定颁布《警察训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9项警务原则”,这成为后世警察制度的圭臬。它们的内容是: 

警察的基本使命是预防犯罪和无序,而不是用军事力量和严厉的法律惩罚来镇压犯罪和骚乱。  

警察履行其职责的能力,有赖于公众对警察的存在、行为以及获得并保持公众尊重能力的认可。

警察必须获得公众心甘情愿的合作,他们必须自愿地遵守法律,才能得到和保持公众的尊重。 

警察得到公众配合的程度高低,与为实现警察目标所需要使用的武力与强制的多少成反比。

警察不靠迎合公众的意见,而是靠展示他们对法律绝对公正的忠诚来寻求和保持公众的喜爱,他们靠乐于不分种族与社会地位为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个人服务与友谊,靠礼貌和友谊的良好脾气,靠乐于牺牲个人以捍卫和保护生命来获得公众的喜欢。

警察只有在说服、建议和警告都不足以实现警察目标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必要程度的武力,以确保法律得到遵守,秩序得到恢复。并且,警察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仅仅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以实现警察目标。  

任何时候,警察都应该和公众保持这样一种关系:它可以实现“警察即公众,公众即警察”的历史传统。警察仅仅是这样一种公众:他们专职就社区的福利向每个市民负责并由此获得报酬。

警察应该一直为实现其功能而行动,而绝不用为个人和国家报仇,或武断地以审判犯罪和惩罚罪犯的方式篡夺审判权。 

警察效率的判断标准是没有犯罪和骚乱,而不是警察为应对它们而采取的行动。

(摘自《公务员文萃》2016年第十一期)

稿件来源:《新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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