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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张一鸣律师简介


张一鸣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至富平县人民法院,历任法官助理、法官等职务。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司法机关多次借调工作。


任职期间,张一鸣曾荣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嘉奖,以及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多次表扬,被评为陕西法院十大新闻人物。


从法院辞职后,入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被任命为九级行员,公司律师。


现加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任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西安市破产法协会宣传委员。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房产建筑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债务追讨等。


寄语:十余年的法院、政法委、金融机构、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练就了独特的案件办理风格,掌握了娴熟的法律运用技能,尤为擅长刑事辩护、商事诉讼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所代理(辩护)的案件都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


电话:1502961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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