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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非法集体管理

继江苏省高院、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非法集体管理案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又于2016年6月22日,终审判决深圳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声影”)非法集体管理。


2014年9月23日深圳声影公司诉上海颐和曼哈迪侵害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声影公司通过一系列的授权协议,获得的是对播种者公司相应著作权利在固定范围内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未取得实体著作权的授权或转让。而深圳声影并非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驳回起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深圳声影获得授权的合同内容来看,主要授权内容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在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无实质性差异。深圳声影通过该合同获得的权利性质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类似,深圳声影以该合同为依据对卡拉OK经营者进行相关管理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因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深圳声影诉讼请求。


深圳声影及其关联公司——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通过层层转包的形式(简称“深圳菜之鸟”)在广东、江苏、上海、北京、浙江、黑龙江、吉林、重庆等地针对卡拉OK歌厅提起数百起诉讼。现已有江苏高院、无锡中院、张家港中院、广东高院、江门中院、中山中院、广州海珠区法院、珠海区法院、佛山区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认定了深圳声影和深圳菜之鸟公司为非法集体管理,驳回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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