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遇!厦门一女士买房不成反而“赚”了 130多万?真相是...
就在昨天
新一波的交易数据
再次刷新了厦门二手房单日成交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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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
厦门二手房共成交469套
二手住宅共成交380套
再次超过13日的361套
达到去年9月来的最高纪录
见此情形
有盆友担心再不下手
房价恐怕越来越高
与此同时
卖房者则担心
房价如此火爆
卖早了岂不是亏了?
这不
就有卖家在签了买卖合同后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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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3日,老洪与周小姐(均为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0万元的价格成交一套房产。签约当天,周小姐付了30万元定金,之后又支付20万元二期购房款和1万多元按揭款。
谁知到了4月16日,老洪提出房子不卖了,理由是“预约交易时间过长,其间房价波动较大,他无法及时收到房款再换购房产,造成巨大损失。”他还称,当初卖房时没征求老伴的意见,而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老伴坚决不愿卖房,只能作罢。4月26日,老洪将收到的51万余元购房款全部退到周小姐的账户。
然而,几个月时间过去
房价飞涨,经鉴定机构评估:
以 2016 年 5 月 18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这套房产的市场价已经高达 508 万元
单价为 24302 元 / 平方米
比1月的价格涨了128万元
为此
周小姐将老洪一家诉至海沧法院
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老洪赔偿
房屋差价、中介损失、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和费用
法庭上,老洪试图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卖房时未取得老伴同意,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至于128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他认为周小姐要负起责任,因为他们在4月16日就要求解除合同,她没有想办法止损,房价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要由她自行承担。
但这些说法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认定,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周小姐在此期间起诉主张权利属合理期间,并不存在过分延迟主张权利致损失扩大的情形,最终判决老洪赔偿周小姐各项损失及费用130余万元。
房子涨价
卖家反悔
买房不成
反因此“赚”了130余万?
上涨的差价卖家要不要赔呢?
法官说法
对此,法官分析,从本案查明的事实而言,确实无法认定老洪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时已取得妻子同意,但是,基于两者之间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周小姐已产生了合理的信赖,且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只是产生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就合同履行而言,老洪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周小姐主张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存在合理性。
虽然,老洪签订合同时存在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但究其实质,是在房屋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其获得利益减少,从而导致违约。因此,从保护周小姐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对周小姐的主张经慎重考虑后,判决支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在房价大涨的情况下
虽然卖方为了多获利而主动违约
但从本案判决卖方支付房屋差价损失来看
违约成本大大提高
卖方可能得不偿失
▍整合来源:厦门日报、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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