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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万岛内买别墅,住了10年被回收?厦门夫妇傻眼了,内情竟是...

2017-08-13 Yes厦门


住了10年的别墅

房价早已上涨数倍


可开发商却说:

“合同无效”要收回房产


厦门的一对夫妻

就遇到了这样糟心事!


入住别墅多年后,开发商却要“收回”

(网络图片)


王先生在2001年时看到了一则十分满意的别墅出售的房产广告,当年6月,便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以5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栋别墅还有其附属储物间、屋顶露台、花园、车位,不过都是只有使用权。依据合同约定,次年1月1日交房。


购房前,王先生了解到,自己所买的别墅所在的地块原属当地村委会,实际上是俗称的“小产权房”。因此在签订合同时,王先生没有要求开发商出具相关权利证书,但双方签的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是“房屋使用权”。


可没想到到了2015年,开发商提出,当初双方签的转让合同无效,要将别墅原价收回。


对此,王先生表示十分愤慨

从签订合同到现在,房子价格上涨多倍。即使开发商想要解除合同也应该重新估价,怎能按原价收回去?这是不讲诚信!


双方谈判未果,2015年12月

开发商将当年签订合同的

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告上法庭

诉讼请求确认

当时签订的《转让合同书》无效


那么,根据开发商提出的诉讼

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吗?

开发商起诉认为

讼争合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认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转让必须到政府登记,没有登记就不能算是所有权的转让,只能算是使用权转让,而使用权转让是合法的。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

最终,去年6月份

厦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认定张女士与原告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张女士胜诉。

为何二审判决认定

本案的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对此,厦门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

有三大原因

❶ 本案当中,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房产的使用权之转让。因此,不应据此认定本案讼争合同无效。


❷ 开发商转让的系讼争房产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并非法律、法规所禁止之事项。


❸ 本案中,《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至今已十年有余,讼争房产使用价值远超协议签订时的价值,如简单认定《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无效,无疑纵容违约,抑善扬恶,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性质为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虽然,这起案件开发商二审败诉

但是,法律专家提醒说

在现行的制度下,“小产权房”仍然难以取得登记,之后遭遇到拆迁赔偿、房子抵押、房子赠送、继承等,都难以得到现行法律的可靠保证。


由于“小产权房”

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

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购买小产权房的朋友们

请一定警惕


买小产权房,有四大风险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黄健雄:购买小产权房存在多方面的风险。



 首先,法律效力风险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以认定无效为原则。


其次,房产转让风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政策风险


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第四,监管缺位风险

小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由于种种原因,小产权房

以低廉的价格吸引购房者

而与之相仿的

司法拍卖也有许多

价格低破天际的房子


(戳图了解↓↓↓)


但是,这其中也存在这一定风险!


178万购“法拍房”却遭陌生人“盘踞”


漳州的徐先生今年3月在福州购买了

一套法院拍卖房5月份时办好房产证

可却有一位陌生人已“捷足先登”

在这之前就住进了徐先生家中


买房时显示租赁情况皆为暂无


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是一套法院拍卖房,也正因为这样,徐先生是付全款购买的这套房,花费178万多元,当时房屋详情页面里,租赁情况皆为暂无。


今年三月份,徐先生曾两次到房子里去看过,当时这套房子里并没有住着人。


租户拿出长期租赁合同 买主“懵”了



根据徐先生的介绍,现在住在他房子的人姓王,他们是在徐先生购房办证后后才入住的。但当他找到那位王先生时,对方拿出了一张租赁合同。


奇怪的是,合同显示,这份租约是拍卖之前的2015年6月13日一直到2020年6月12日,每个月租金仅仅704元。



综合种种迹象,徐先生怀疑,这事可能是原房东刘某知道自己的房屋要被拍卖后,赶紧低价出租,然后一次性收了租金走人——因为这份合同是在2015年6月12日签的,而在11天之前,也就是同年的6月1日,闽清县法院就向刘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然而徐先生与租客协商无果,租户拒绝搬离。


难道花了178万拍卖来的房子

真的只能眼睁睁地看着

来历不明的人住到2020年吗?

法院经办法官表示:

法院按正常程序拍卖、交房,交付给买受人为止,法院已执行完所有步骤。


即使法院方面所说的程序已进行完毕,但目前徐先生所购买的房子里面确实存在住户,导致他无法入住的事实。


无论是购买“小产权房”

还是购买“法院拍卖房”

Yes君都提醒大家

一定要慎之又慎!


在购房前先读懂各类条款

在接手此类住房时

才能尽量规避各类问题和风险


▍整合来源:海峡导报、第一帮帮团(fjytdybbt) 

▍图文编辑:Yes厦门(ID:yesxmwx),编辑:Ru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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