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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出台!

彭州残联 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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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鼓励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收入水平,全力实现残疾人同步小康,彭州市残联制定了《彭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背景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 号)和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残联〔2020〕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彭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就业创业补贴类型


(一)残疾人灵活就业:

是指残疾人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


补贴对象包括家庭种养殖、盲人按摩、社区就业、残疾人手工艺商品化工程项目点及其他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的残疾人。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

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


补贴对象包括企业(含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三)辅助性就业:

是指智力、精神以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在“融乐阳光家园”中从事安全性能高、职业危害低、操作简单的劳动项目。


补贴对象包括辅助性就业机构和辅助性就业个人。


(四)残疾人就业培训:

是指残疾人在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接受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


残联补贴对象为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机构。




二、就业创业补贴条件


(一)残疾人具备资格

具有彭州市户籍,持有彭州市核(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具备一定劳动、就业或创业能力,且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就业创业的残疾人。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

1.残疾人自主创业出资比例或合伙份额应占80%以上,必须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自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有场地租赁者还须提供1年以上场地租赁合同;


招用残疾人的企业、社会组织须签定1年以上用工合同,残疾人用工满一年以上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


2.当年度内残疾人通过变更公司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方式成为投资人的企业(含社会组织),不能申请补贴;


注销原有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再注册登记新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并未享受自主创业补贴的残疾人,其间隔时间须在1年以上才具备申请资格;


重复注册登记多个经营实体或实行连锁经营的,只能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


多个残疾人联合创业项目以项目为申请单位,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作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申请人。


(三)对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处于就业创业初期的困难残疾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大中专残疾毕业生,给予重点扶持、优先补贴。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残疾人灵活就业


1

家庭种养殖补助对象:


以家庭承包土地(林地)、水面为依托从事种养殖生产劳动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人1000元。


2

盲人按摩补助对象:


在具有合法资质的盲人按摩机构从事按摩工作的视力残疾人;


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人1200元。


3

社区就业补助对象:


向社区居民(或单位)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公益性服务或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自主从业残疾人;


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人1200元。


4

残疾人手工艺商品化工程项目点补助对象:


开设残疾人手工艺品销售店或具有手工艺制作技术特长并从事手工艺艺术培训、手工艺品生产制作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人3000元。


5

.其他从事残疾人


其他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人1200元。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


1.企业(含社会组织)类自主创业补贴标准:

对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残疾人,其企业(含社会组织)招用残疾人2人以上的(不含创办者本人):


按照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补贴。


招用残疾人5人以上(不含创办者本人)且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企业(含社会组织):


按照10000-5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对租赁场地的:


再给予5000-20000元的补贴。


2.个体工商户类自主创业补贴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创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含农村休闲旅游服务如农家乐等):


按照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租赁场地的:


再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场地租赁费补贴。


对进入专门市场从事个体经营、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


按照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辅助性就业


01


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标准:

按照不低于300元/月/人的标准向“融乐阳光家园”运营机构拨付补贴,用于“融乐阳光家园”日常运营,机构内残疾人出勤10天及以上按1个月进行拨付,出勤低于10天按0.5个月进行拨付。

02


辅助性就业个人出勤补贴标准:

给予在“融乐阳光家园”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不低于10元/天/人的出勤补贴,出勤补贴按出勤天数据实结算。




(四)残疾人就业培训





1.残疾人接受就业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按《成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3号)等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相关政策执行。




2.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补贴标准:

对彭州籍农村残疾人自行免费进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的,按照不低于500元/人/次的标准向培训机构发放培训补贴,按照“先申请后培训再补贴”的原则,每位农村残疾人每年最多补贴2次。



五、就业创业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1.残疾人灵活就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对象由申请人持残疾证原件、就业创业照片及相关申请资料(详见彭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资料清单)(附件1)。


2.向村(社区)提出申请。


3.并填写《彭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二)审核

由各镇(街道)残联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残联审批


(三)发放

市残联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申请资料审核同意后,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给补贴对象。



六、申请提示



  •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一年发放一次;

  • 辅助性就业补贴按月计发半年发放一次;

  •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为一次性补贴,不重复发放。

  • 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不得连续超过5年享受(含本细则实施前已补贴次数),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多个项目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只能申请享受其中一项补贴

  • 辅助性就业补贴没有次数限制;

  •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不能与“农村残疾人个人从业补贴”以及“农村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补贴”重复享受,同一年度内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辅助性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 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同一残疾人不同年度参加的培训项目不得重复,在彭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完成培训的当年度予以补贴,在彭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之后进行培训的,在下一年度予以补贴


申请资料附件表(1)


申请资料附件表(2)




编辑:彭州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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