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 三十年三十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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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个新的起点。我们从这3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中选出了30个与《残疾人保障法》相关的有代表性的事件,以展示《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对残疾人生活、学习、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
▲1990年12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01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上午,参加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常委会委员们表情严肃,郑重地按下表决器,大型电视屏幕上显示了投票结果。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同志,带着浓重的山东口音宣布,经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部体现了国家进步和社会文明的法律诞生了。这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现场列席的残疾人代表陈伦芬、李成钢激动得泪流满面,他们作了联合发言,感念党和国家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向现场的所有代表深深地、长长地鞠躬,全场掌声雷动,经久不息。此时,不少委员来到了列席会议的邓朴方跟前,向他表示衷心的祝贺。
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第三十六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式实施
1991年5月15日,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宣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局、中国残联、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首都庆祝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大会”,乔石、王震、李锡铭、余秋里、陈锡联、朱镕基、雷洁琼、王汉斌、王光英、杨静仁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首都各界人士和残疾人代表出席了大会。
▲1991年5月19日是第一次法定“全国助残日”。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丰富多彩、注重实效的助残日活动。
03
第一次“全国助残日”
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时,杨海波委员倡议,在京的全国人大常委积极参加“全国助残日”活动。1991年5月19日,第一次“全国助残日”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孙起孟和30多位全国人大常委如约而至,来到了北京助残日中心活动场所——劳动人民文化宫,和群众一起助残。此次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北京10万群众满怀爱心参加了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和为残疾人服务的活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丰富多彩、注重实效的助残日活动。
04
首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情况
1992年5月下旬的一天,第二次“全国助残日”的热烈气氛尚未散去,在云南省潞西县(今芒市)一个叫三台山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组来到乡里的中心小学。当听说这所学校有15名残疾程度不同的孩子,等待抢救性康复时,带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焦善民语气沉重地说:“要赶快想办法治啊!”5月到6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焦善民和委员曹思明率执法检查团,对云南、浙江、江苏等三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首次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11月5日,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焦善民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情况检查组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情况的汇报》。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05
《残疾人教育条例》颁布实施
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第161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成人教育的目标和保障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实施细则或办法。
06
国务院批转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1991年12月19日,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国务院批转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纲要》的基本指导方针之一,便是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依法规范公民行为,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07
《新世纪残疾人权利北京宣言》发布
2000年3月10日,残疾人国际、康复国际等五大国际残疾人组织的领导人,来自美国、墨西哥、俄罗斯、英国、澳大利亚、肯尼亚、日本等10多个国家的代表相聚北京,参加由中国残联组织召开的“国际残疾人组织领导人会议”。与会代表以“面向新世纪的国际残疾人运动发展战略”为主题,展开了广泛的研讨,并通过了《新世纪残疾人权利北京宣言》,强烈呼吁国际社会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出席开幕式并讲话。邓朴方表示,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工作应成为国际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希望通过此次会议,促进国际社会对残疾人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新的行动,推动联合国倡导的建立“人人共享的社会”的目标在21世纪实现。
08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召开
2001年5月19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及相关部委团体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致信祝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国务委员、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司马义·艾买提,全国政协副主席周铁农等出席了座谈会。会议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徐绍史主持。参加座谈会的还有中宣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残联等单位以及来自社会各界的代表。
09
中国残联开通残疾人维权热线
2003年5月14日,中国残联首部残疾人维权热线电话开通。这条号码为(010)65220077的维权热线,用一根电话线在党和政府与残疾人之间,架起了一座风雨无阻的“连心桥”。据中国残联信访部门统计,热线开通仅一年,就接听各地残疾人来电8700多次。残疾人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维权等各方面。通过努力,为一大批残疾人解决了实际困难。热线开通当年,有5名残疾考生因身体残疾被大学拒之门外,在残联组织的帮助下,这些考生顺利入读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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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允许部分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003年9月1日一大早,30岁的残疾人李现辉跑到石家庄市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怎样才能以最快的速度拿到驾照。此前3天,公安部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号),规定“左下肢残疾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李现辉从事汽车维修行业并在市区开了一家修理厂。他说:“我的左腿只有一点毛病,由于从事汽车修理行业,各种汽车的性能结构都非常熟悉,也早就会开车,但就是没有办法领驾照。每次修完车都要让别人上路试车。现在来维修的高档车越来越多,大部分都是自动挡的。这条措施对我来说太及时、太必要了,以后我修完车自己就可以上路检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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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障知识宣传挂图》普及
远在河南省洛阳市深山里的听力残疾人宁乐飞家中,墙上贴的两张《残疾人权益保障知识宣传挂图》,其中“残疾人公平受教育的权利不容剥夺”一句,已经被他摸得黑亮。就是这一行字支撑他在2007年4月15日这天走进了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的考场。
2005年1月31日,中国残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印制《残疾人权益保障知识宣传挂图》20万套在全国的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张贴。
▲2007年3月3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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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7年3月3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这是人类历史上首部为保护残疾人权利而专门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是最早倡议并积极推动和支持联合国制定公约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残联邓朴方主席就在多个场合为呼吁制订《公约》而积极四处奔走。中国全程参与了《公约》这一国际人权标准的制订,为案文起草和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做出了许多实质性贡献。磋商谈判历时5年,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
邓朴方主席认为《公约》与《残疾人保障法》和残联工作机制同等重要,强调一定要履行好、应用好《公约》,促进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
▲2007年2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88号国务院令,发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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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颁布
2007年2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88号国务院令,发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 日起施行。《残疾人就业条例》贯彻了《残疾人保障法》的精神,突出体现了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的原则,明确了政府、社会、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确立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标志着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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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
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主要精神是:鉴于目前我国许多残疾人就业困难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各地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各地要建立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的工作机制,全面清理,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在没有解决好保障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作为过渡措施,加强管理;要通过经济补贴置换车辆、安置或扶持就业、发放经济补助等社会保障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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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部署。4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文件,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史上一个光辉的里程碑。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部署。《意见》深刻阐明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是指导新时期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明确要求:“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查处力度。”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欢欣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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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2008年4月24日下午,北京人民大会堂,为期3天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完成了各项议程。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了闭幕会并发表讲话。他说,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有关规定,并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强化了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2008年残奥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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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8年残奥会成功举办
2008年9月6日,在北京举办的第十三届残奥会开幕式上,两只导盲犬的亮相十分抢眼。一只是盲人运动员平亚丽传递火炬时牵引的洛基,另一只是随代表团入场的斯塔尔,两只导盲犬在开幕式上同时出现,堪称人文奥运的特别信使。
2008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使北京奥组委对残疾人事业更加重视。专门聘请了无障碍方面的专家对所有奥运场馆进行无障碍改造。根据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导盲犬可以进入公共场所,残联抓住这一条做工作,最后导盲犬被允许进入残奥会场馆。此外,残奥村里还专门为盲人运动员准备了语音服务器、触摸地图等设备,为肢残运动员准备了200辆电瓶车,餐厅里设置低位取餐台,村里的大巴也都配备了轮椅升降平台。
本届残奥会,我国残奥健儿自强不息,超越自我,挑战极限,奋勇争先,取得了89枚金牌、70枚银牌、52枚铜牌,位居金牌榜和奖牌榜第一位,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为祖国赢得了荣誉,谱写了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新篇章,为实现“两个奥运同样精彩”的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9年,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全国成立首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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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首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2010年5月12日,黑龙江省首家区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举行揭牌及系列法律助残启动仪式。该站作为国家九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首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之一,将辖区内4万余名残疾人全部纳入法律救助对象范围。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对切实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工作、解决残疾人面临的法律服务困境做出具体要求。截至目前,全国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2500多个,建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2500余个;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机构2881个,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279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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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北京,2010年5月15日,“全国助残日”前夕,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残联名誉主席邓朴方来到昌平区小汤山镇,考察扶贫助残基地。当得知在这里工作的20名残疾人职工能够自食其力,获取劳动报酬,并能够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生活有所保障时,邓朴方满意地笑了。邓朴方说,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其中,对农村残疾人的保障和服务是工作重心。希望随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有更多农村残疾人享受到国家发展进步带来的实惠。
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中宣部、发改委、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深刻阐述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指导原则和阶段性的任务目标,明确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基本制度和实现途径,为全面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政策保证和制度支撑。这是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个有力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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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
2011年10月8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残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和部门召开《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启动会议,正式启动《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工作。
此次立法后评估共调查了1217名14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其中城镇613人,农村604人;617名18周岁以上残疾人所居住的社区的居民,其中城镇311人,农村306人;504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6个省(直辖市)、9个地区(市)、12个县(区)的189个部门。
2012年8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提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报告。
▲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步入了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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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颁布实施
2012年端午节那天早上,北京地铁4号线马家堡站,一位年轻的肢残姑娘,面含微笑,坐轮椅进入楼梯旁的轨道式升降台,由地铁工作人员操纵,从一层到二层,非常方便。
我国实施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批准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城市道路、建筑物、信息交流和公共服务无障碍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贫困残疾人陆续摆脱贫困,过上了小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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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1月20日以国发[2015]7号印发,对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帮助残疾人共享发展成果、同奔小康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意见》聚焦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就业增收,明确了4个方面的主要措施:一是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机制。二是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三是加强和改进对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四是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意见》强调,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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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题讨论残疾人权益保障
2015年1月22日,北京,中国残联主席、全国政协常委张海迪在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提出:希望能用福利制度保障残疾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作出明确部署。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一系列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措施。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干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残疾人生活发展状况有很大改善,但残疾人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部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依然突出。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提升残疾人生命质量,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题讨论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共19位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发言,献计献策。之前,这些委员和专家曾赴各地调研。
▲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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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2015年9月25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全国层面首次建立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成为保基本、兜底线的重要民生保障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保障工作,在多个重要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给予残疾人格外关心,补上残疾人事业发展这块“短板”。《意见》指出,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联发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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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
2015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联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根据修改后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和办案各个环节,就涉及残疾人案件办理的有关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意见》全文共24条,明确了检察院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的原则和要求,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保障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申请法律援助等方面对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进行了具体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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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阐明基本案情、法律依据和典型意义,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落实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法律规定。这些案例中,人民法院分别从维护残疾人的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劳动权、生产经营权、财产权等不同角度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好每一起残疾人权益纠纷案件,树立残疾人群体的法治信心,引导残疾人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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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颁布实施
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地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将其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当中。《残疾人保障法》中第二章便是对残疾人康复的专门规定。国务院出台的很多行政法规中,都有与残疾人康复息息相关的条款。国务院各部门制定了大量涉及残疾人康复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至关重要。但是,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言,我国的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工作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中国残联、原卫生部联合起草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送审稿)”,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开展。
▲2018年7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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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
2018年7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意见》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意见》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合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级残联组织同意,残疾儿童也可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2019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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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9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将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作为重点对象,提出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的举措,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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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习近平主席同日签发第45号主席令,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其中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条文近30条,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充分肯定了残疾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对残疾人民事权利予以特别保护,科学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制度,不断丰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具体措施,是残疾人权益保障新的里程碑。
来源:中国残疾人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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