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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公安交警机动车静态管理大队开展违法占用停车位整治行动
营口交警温馨提示
违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不仅容易造成交通拥堵,更是一种把个人利益建立在牺牲大众利益基础上的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贪图个人的方便,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出行。根据《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场、停车泊位收取费用。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违法车位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货物掉落致三车受损 高速交警火速追回除隐患 挽损失 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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