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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中途“变节”,只因为一瓶饮料?!


我们常说

为了兄弟

可以两肋插刀

那如果兄弟是去犯法呢?



当然是劝他拦他拉住他啊!

就像下面这位小哥一开始做的那样

可是小哥立场不太坚定

一瓶饮料

就把他给收买了

从劝告者变成了帮凶



一杯饮料就能让你犯罪?


 9月21日下午,市民罗先生向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报警:他停在下村街道某出租屋旁的黑色电动车被偷了。公明所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介入了侦查,通过视频研判、现场走访,迅速锁定了嫌疑人,民警于当晚将两名涉案嫌疑人抓获,现场找回了罗先生被盗的电动车。



 经审讯,涉嫌盗窃的两名男子王某(50岁)和严某(39岁)均对盗窃电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王某交代:自己只是收废品的,当天在下村正常收废品时,看到一幢烂尾楼附近摆放着一台电动车无人看管。“我看到电动车座椅上有些灰尘,就想把车拉走”。当王某准备搬运时,发现车还上了锁,于是一个电话叫来了好友严某,说是帮自己搬个东西。



 当严某赶到现场时,才知道王某是要偷电动车。“你疯了吧,现在抓偷电动车的很严的,你还敢偷!”严某义正言辞地阻止王某实施盗窃。



 可王某立刻回了一句“没事,你就是帮我搬一下,事后请你喝饮料”。不知是饮料的诱惑还是“兄弟情深”,鬼迷心窍的严某从劝阻人变成了盗窃同伙,帮助王某将电动车推上三轮车后离开了现场。




 目前,嫌疑人王某、严某均因涉嫌盗窃,已被光明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被盗电动车也已经返还给事主罗先生。



先不说一杯饮料值不值得

犯法的行为不管给多少好处都应该拒绝才对!

看来光明蜀黍要给大家科普一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

1.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其中,我们深圳的标准是:

1.数额较大:三千元

2.数额巨大: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

盗窃罪情节的特别规定

1.以下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几种特殊的盗窃情形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光明蜀黍希望大家以后遇到违法犯罪的事

能够维护住自己心里的正义

而不是沉迷在利益中

忘掉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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