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升系列研究(五)】柳升封侯文献(圣旨)的形制辨正

2017-09-29 独秀怀宁 独秀怀宁

柳升(1360-1427),怀宁县清河乡清河村人,明朝著名将领,中国历史上首任炮兵统帅,战功卓著,封光禄大夫柱国安远侯,掌管右军都督府,正一品,宠待在列侯右,死后葬在怀宁县清河乡李家柳林,赠为融国公,谥襄愍
     关于柳升封侯的文献,即明成祖亲自颁发的圣旨,明嘉靖三十三年《安庆府志·卷之十六》和康熙二十五年《怀宁县志·卷之三十一》均有辑存:

   进柳升秩敕(“敕”应为“诰”)

制曰:爵禄所以待有功,故有功者必加以重爵,勋劳所以著有阀,故有阀者必锡以异勋,式符天下之至公,永协朝廷之令典。安远伯柳升资性笃实,心志悫淳,昔奉天靖难之时,奋力摅忠,心建伟绩。比伐罪安南之日,出奇先众,以擒贼酋。兹者从朕征讨残胡,御侮折冲,克懋勤惓之烈,奔走先后,益殚扈卫之诚,眷此积勋,必用超擢,今特加封奉天靖难推诚宣力武臣,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安远侯,食禄一千五百石,子孙世世承袭安远侯。於乎,竭忠尽孝,固臣子报上之心,锡命隆恩,实国家逮下之典。美爵厚禄得之为至难,骄侈肆盈,失之则甚易。当思其难而慎其守,必谨其始而虑其终,尔惟钦哉,永膺嘉宠。永乐八年九月初一日。

这是一篇关于柳升封侯的最完整、最权威的地方志文献资料,国史均无记载,因此显得十分珍贵,很有必要对其进行辨析、研究。

柳升封侯的诏令,不是“敕”而是“诰”。《安庆府志》和《怀宁县志》记载该文献的完整名称是《进柳升秩敕》,其中“敕”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因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和志书资料的真实性,自明嘉靖三十三年(1554)至今,几乎无人怀疑“敕”用于封侯是否正当。

关于“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形式,明张自烈著《正字通·攴(扑)部》有明确解释:“明制,凡褒嘉责让并用敕,词皆散文。六品以下官赠封称敕命。”也就是说,“敕”即敕命,是皇帝颁赐爵位的诏令,在明朝是对六品以下官员的赠封形式。然而,据《明史》记载,柳升在封侯之前已经是“安远伯”(年俸禄一千石)的爵位且官至左军都督佥事(正二品)了,皇帝绝不会用六品以下的形制来册封二品官。再说,能够封侯的官员怎么会是六品以下呢?!明朝公侯的俸禄待遇相当甚至高于一品官,柳升封侯之后“食禄一千五百石”,高于《大明会典卷之三十九》记载的“正一品、岁该俸一千四十四石”,任何时代都不可能有从六品以下一次加爵而享受一品待遇的可能!那么,结论只有一个:明嘉靖三十三年《安庆府志》记载有误,清康熙二十五年《怀宁县志》一定是照搬前志而重蹈覆辙。

那么,“进柳升秩”应该是一个什么法律形式呢?笔者查阅《大明律》《明大诰》《明会典》《明律疏注》等典籍,总结了明朝的法律形式为“律、诰、敕、例、令”,其中“诰”分为“大诰”和“诰”,“大诰”专为朱元璋在位期间亲自根据形势需要随机制定的极为严酷的刑事法律,体现朱元璋“重典治乱”的法律思想,朱元璋去世后即不再适用,后人将这些单项法律汇编成册即为《明大诰》,属于刑法的范畴;“诰”是皇帝册封功臣的诏令,多与“敕”并用,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进而查《辞海》“诰”字条:“诰封,明清对官员及其先代和妻室封典的制度。五品以上用皇帝诰命授予,称为诰封;六品以下用敕命授予,称为敕封。”正好与《正字通·攴(扑)部》所载“六品以下官赠封称敕命”相吻合,形成“诰、敕”并用的行政嘉奖机制。可见,当年明成祖赠封柳升为安远侯的诏令是“诰”而不是“敕”,两部志书所载《进柳升秩敕》均为误载,应改为《进柳升秩诰》。(作者:陈何来/怀宁县志办)

主       办  /  中共怀宁县委宣传部

本期编辑  /  范红霞   饶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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