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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籍两名滞留境外涉电诈嫌疑人回国——被抓和自首,结局大不同!

为切实推进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

向纵深开展

有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漳平市公安局强化追逃攻坚

打击、宣传、劝返多措并举

取得了显著成效

两名滞留境外涉电诈在逃人员回国

但两人的结局大相径庭

这是为何?


案例一: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2020年,漳平籍张某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四川警方上网追逃。为逃避打击,张某偷渡出境至缅甸,长期滞留境外。

漳平市反诈联席办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劝投工作,劝返专班多次上门对张某家属宣讲劝返政策。并与张某本人取得联系,向其分析滞留境外的危害,仔细讲解其涉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自首从轻的政策依据。在劝返专班的坚持不懈下,张某终于放下思想包袱,做出了回国投案自首的决定。鉴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劝返专班人员也为其争取从轻减轻处理,目前已被四川警方取保候审。

案例二:拒不回国终被抓

                   面临从严从重处罚!

4年前,漳平籍黄某在“高薪”诱惑下,离开打工所在地,前往云南偷渡到缅北,在当地成立电诈公司,开始从事电诈活动赚取“高薪”。漳平市政府和漳平警方多次通过政策感召、亲情感化等方式,敦促其回国投案。但黄某不仅拒不回国,还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24年4月,公安部持续加强与缅甸执法部门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黄某终被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并押解回国。

黄某因涉嫌诈骗、偷越国(边)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目前黄某已被刑事拘留,移交至四川警方开展侦办工作。



聚 焦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警方正告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境外不是法外之地

滞留境外的涉诈人员、金主、逃犯

要认清形势,悬崖勒马

尽快回国投案自首

争取从轻、减轻

甚至免除处罚!

拒不回国仍滞留境外的

凡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

将坚决严厉打击、深挖彻查

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来源:漳平公安

编辑:朱晓倩

审核:赖荣玉

监制:游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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