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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直属队伍怎么建?这份指引讲清楚了!

志愿佛山 志愿佛山 2023-07-24
近期,为进一步健全全省志愿服务体系,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印发《广东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直属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引(试行)》(团粤发〔2022〕2号)。


广东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直属队伍
规范化建设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雷锋志愿服务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关于推进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改革发展的意见》(中青发〔2018〕3号)、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关于加强县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粤文明办〔2017〕29号)、《团省委主管(指导)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团粤办发〔2017〕27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强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直属队伍(以下简称“直属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发挥好直属队伍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创新完善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是指由广东各级共青团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志愿者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工联),或由各高校、院系团委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青年志愿服务社团。

直属队伍是指以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为挂靠单位,并在其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下,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团体。

第三条  各级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负责本地本单位直属队伍的引领、联合、服务、促进工作,按规定为直属队伍提供培训、指导等支持。

第四条  直属队伍是新时期共青团组织联系服务各领域青年的有效载体和抓手,为增强共青团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和联系服务青年拓展了有效的组织依托。各级共青团主管的志愿服务组织要切实加强对直属队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推进直属队伍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组建与申报

第五条  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重点吸纳和发展应急救援、法律援助、环境保护、关爱少年儿童、扶老助残、扶贫帮困、社区治理与邻里守望、大型赛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的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者队伍,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体系。

第六条  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领域组建专业志愿者队伍,充实和加强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直属队伍主体力量。

第七条  直属队伍的命名原则采用“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名称+XX服务队”的方式(如海珠区青年志愿者协会助残志愿服务队)。

第八条  直属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较为健全,有组织章程,有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激励等制度,运行良好。
(二)运营团队相对稳定,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人员队伍较为稳定,在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志愿”系统)上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原则上不少于20人。有专门人员负责直属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有较为完整明晰的管理架构,有民主决策机制。
(三)有明确的服务领域,能够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或能够预防社会问题的发生,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服务对象明确、服务范围清晰。
(四)志愿服务成效明显,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形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项目品牌,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得到成长,体现实践育人的效果。
(五)按照“i志愿”系统志愿服务活动及时长记录相关规定,规范组织管理和活动开展。
(六)团队及其负责人无不良记录,社会公信力强,负责人近3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九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可以通过以下程序申请成为直属队伍。

(一)向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秘书处提交《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直属队伍申请表》,并附上必要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表格要求);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二)秘书处根据提交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和研究讨论。
(三)通过材料审核、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秘书处提出初审意见,按照其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报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审批;
(四)经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其直属队伍名称及队伍运转情况。 
 
第三章  管理与保障

第十条  直属队伍主要负责人由直属队伍向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推荐,经审批后按有关程序产生,由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直属队伍自觉接受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向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二条  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应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直属队伍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已登记注册的直属队伍应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加入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直属队伍应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可委托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或专业第三方财务机构办理上述事项。

第十四条  直属队伍的资金来源合法,主要用于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章程和直属队伍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占、挪用或用于分配;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公众捐赠、资助的,应当符合财政资金使用或公益捐赠资金使用的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五条  直属队伍应加强协调谋划,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整合资源,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

第十六条  直属队伍应按照设立的目标和宗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共青团主责主业及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工作,主动谋划,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项目(活动),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的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打造品牌、拓展阵地、扩大影响。

第十七条  直属队伍应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定期为志愿者开展志愿精神、志愿文化、纪律规范、专业技能等各类培训。

第十八条  直属队伍应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以下事项应报归属的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批准后实施:直属队伍变更及合并撤销;年度工作计划(长远的重要规划)以及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对外合作计划;以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XX服务队名义面向社会开展重大活动、评选表彰等;涉及国外境外以及意识形态事项;直属队伍副职以上人员的任免;其他按要求应该报批的事项。

第十九条  直属队伍应完善重要事项备案制度。以下事项应及时向归属的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报备: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工作部署的情况;财务收支、接受捐赠资助及运营情况;每年报告一次志愿者吸纳及人员变动的情况;召开重要会议的基本情况;奖惩情况;其他依法依规应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直属队伍应按规定加强党团组织建设,暂不具备独立建党团组织的,可与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的其他直属队伍建立联合党支部和团支部;成员所在单位未建立党团组织的,该成员党团组织关系可以转入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党团一致的要求,理顺党团组织关系,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推动党团的组织和工作双覆盖。在急难险重新等志愿服务工作中,应积极成立党员先锋队、团员青年突击队,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条件成熟的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探索建立行业系统团组织,推动直属队伍广泛建立团组织,加强对直属队伍团组织的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属队伍要统一规范运用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心手标”),在开展活动中应统一使用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颁授的直属队伍队旗,队旗应包含直属队伍队名、“心手标”等内容。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统一着装,应当穿着或佩戴有“心手标”标识的服装、徽章等。

第二十二条  直属队伍要依托“i志愿”系统进行注册,注册的名称应与直属队伍名称保持一致,并选择挂靠所属的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规范使用“i志愿”系统,积极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i志愿”系统注册成为志愿者,推广“注册志愿者证”和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计划。

第二十三条 直属队伍可享有以下权益和保障:

(一)纳入当地共青团、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主办的评选表彰活动范围。
(二)可获得当地共青团、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各类志愿服务培训名额。
(三)可参与当地共青团、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承办、开展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四)可通过规定流程获得当地共青团、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资助名额。
(五)授予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直属队伍队旗;以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XX服务队名义开展活动和在当地媒体开展宣传推广等。
(六)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的权益和保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应完善直属队伍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直属队伍建设发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实现动态管理。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直属队伍予以警示和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撤销;对考核评估优秀的直属队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奖和宣传推广。

第二十五条  直属队伍有下列情况的,由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应对其予以警示,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达到2次以上;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材料或者上报材料不真实;
(五)直属队伍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报备的。

第二十六条  直属队伍有下列情况的,由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予以撤销直属队伍资格。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得到直属队伍资格的;
(二)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或行为严重违规违纪,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
(三)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被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被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并予以公告;
(五)无特殊理由停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一年及以上;
(六)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达到3次及以上;
(七)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应撤销直属队伍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直属队伍因自身等原因不再运作的,可以由直属队伍提出注销,也可以由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对会员团体的管理,以及行业领域、中学(含中职中技中专)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直属队伍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团省委负责解释。


附件

 

共青团主管志愿服务组织直属队伍申请表
(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队伍名称


队伍人数


服务区域


负责人


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党员人数


团员(含保留团籍党员)人数


是否成立党组织


是否成立团组织


队伍管理层人员组成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队内职务)

服务领域

□应急救援    □为老服务   □关爱少年儿童 □法律服务与普法  

□阳光助残    □卫生健康   □乡村振兴     □社区治理与邻里守望   □护河节水    □环境保护   □文化和旅游   □其他               

队伍活动频率

□每周至少一次    □两周一次     □每月至少一次

□每两个月一次    □其他         

队伍简介(200字以内)


队伍曾获荣誉

(近五年所获得的志愿服务领域的荣誉,包括获得荣誉名称、荣誉时间、授予荣誉的单位等)

常态化志愿服务项目开展情况(1000字以内)

(可另附材料说明)

秘书处审核

意见


共青团主管的志愿服务组织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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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志愿者 

编辑、初审:管慧鲜

校对、复审:钟海雯

策划、终审:连銮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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