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港頭目黎智英獲准聘請英國大狀,你怎麼看?
黎智英(左二)
亂港頭目、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三間相關公司,涉嫌勾結外力、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已定於11月14日預審,並將於12月1日在香港高等法院(簡稱高院)正式開審,但近日關於黎智英獲批聘請英國大狀一事惹來爭議不斷。
事情是這樣的——高院10月19日批准黎智英一方提出「專案認許」的申請,令其可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相當於香港的資深大律師)Tim Owen來港抗辯。
為什麼批准?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中分析,該案審訊中將爭論的議題包括:黎智英接受傳媒訪問評論國安相關事務是否足以構成「請求」外國勢力干預中國事務、控罪範圍是否過寛,及如何與保障言論自由取得平衡等。
換言之,該案牽涉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如何界定勾結外國勢力罪的控罪範圍,將深入剖釋如何平衡維護國安及言論自由。此外,該案亦是相關控罪的首宗審訊,對本地的法律發展具龐大的重要性,而上述議題「並不如律政司或公會所述的簡單直接」,須謹慎處理。
判辭同時認為Tim Owen經驗豐富,專攻刑事罪行及人權法,會為審訊帶來重要的協助,因此相信批准他來港抗辯有利公眾利益。
對此,律政司提出上訴。
律政司指出,來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獨特背景沒有充分理解。《香港國安法》的起草工作是以中央的意識形態為主導,全國人大常委會保留最終解釋權,而Tim Owen的背景和知識無法為審訊提供重要協助,亦不能帶來獨特的思考角度。
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在批出許可時,忽略了《香港國安法》在獨特背景下生效,與中央及特區的社會、政治及憲制背景有密不可分的聯繫等要素。
但昨日(11月9日),高院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原判,即黎智英可以繼續由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並須支付上訴申請的訴訟費。
理由是什麼呢?
上訴庭昨日頒發判詞指,原審法官過往曾處理多宗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不相信作出判決時沒考慮到法例的獨特性。同時,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由懂得中文的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最理想。
上訴庭認為,如何平衡保護國家安全與保障言論自由是極其困難的。案件牽涉非常複雜的法律議題,日後亦有可能交由上訴庭以至特區終審法院處理。由於審訊必須讓公眾覺得是公平進行的,故法庭必須採取靈活和明智的做法,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裁決,因此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對此,多位法律界人士均認為法庭理據存瑕疵,裁決不恰當——
黃汝榮
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講師黃汝榮表示,法官做出此項裁決的理由,考慮有二:一是法庭希望在國安法與個人的言論自由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二是高院也考慮此番審訊「尤其艱澀、複雜」,將影響本地法律發展,故為慎重起見,批准認許Tim Owen來港出庭。
但他認為縱觀總體和長遠影響,有關裁決弊大於利。因為審訊期間,Tim Owen可能鑽空子刻意引導香港法官偏頗地理解國安法從而影響裁決。倘若他以外國案例作為辯論基礎,亦有可能會對國安法的發展形成惡劣影響,「香港國安法任何時候都應將『保障國家安全』作為首要目的和出發點,不應與外國的國家安全價值觀接軌,而其他國家的做法不應也不能成為參考。」
黃汝榮指出,國安法的實施正處於起步階段,而黎智英案是國安法實施初期最重要的案件,案件的判決將影響香港日後的法律發展,影響深遠。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認為,法庭今次裁決並不恰當,促請律政司盡快向終審法院上訴。
他指出,國安法已經實施兩年,事實證明國安法保障被告受到公正審判,即使不向Tim Owen發出許可,亦不存在任何不公。黎智英仍然可以在香港找到人權法的權威和擅打刑事法的資深大律師代表,而香港的法庭亦會依法確保他得到公平公正的審訊。
吳英鵬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大律師吳英鵬表示,案件本身具有很強的香港本地元素,且主要涉及《香港國安法》、《基本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以及香港本地刑事法例,因此應該首先考慮本地的大律師。香港有足夠的有能力的法律專才處理案件,香港的大律師處理該案同樣能夠促進法律的發展和維護公眾利益。
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香港國安法》以中文立法,英文版本只作參考,加上案件不少證據涉及中文內容,令人質疑一名不懂中文的英國律師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能否「原汁原味」地正確理解。同時,英國律師很可能會在審訊時引用英國案例,但國安法和香港本地法例始終不在同一個層面上,他能否協助法庭審訊也令人懷疑。
她提醒,黎智英面臨的控罪還涉及「煽動刊物」, 而涉案刊物的內容基本上是以中文書寫,不懂得看中文的外籍大律師在法庭爭拗這些刊物內容時,理所當然要依賴英文譯本,但不管這些譯本翻譯得多麼好,都難免會在原意方面與中文原文有所出入,尤其是相關刊物有可能是用大量的廣東話俗語所撰寫。就案件的性質而言,根本不適合由海外大律師擔任辯方代表。
此外,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今日亦在社交平台發文質疑法庭決定,形容是「荒誕決定、荒誕理由」↓
梁振英續稱,「先有部門首長可以保留外國國籍,今有法官這荒誕話,香港怎麼辦?高官和司法界不必有國家觀念,不必有民族立場嗎?」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則持不同見解。
馬恩國
馬恩國表示,雖然律政司與香港大律師公會以「『香港國安法』具特性,Tim Owen對案件協助有限」為由,反對Tim Owen來港出庭。但黎智英案涉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在香港司法體制屬新刑事罪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條規定,「香港國安法」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他分析,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考慮審訊牽涉「尤其艱澀、複雜」的法律議題,是要在司法機關定罪前,在「尊重和保障人權」與「黎智英違反『香港國安法』」之間做平衡。
馬恩國認為,參考今次上訴庭頒下判詞,提到「法庭的任務是確定涉及公共利益的相關方面,並以靈活和明智的方式仔細平衡,以便做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決定」,因此在司法過程中,如此備受矚目的案件,公眾對公平的看法十分重要。
他相信由原定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案件,審訊將是十分公平,而觀感上令公眾認為給予黎智英「足夠代表」亦非壞事。
馬恩國強調,黎智英過往所作所為,其惡劣行徑昭然若揭,有信心黎智英最終難以脫罪,無論由誰為其抗辯,都無法蒙蔽法律的眼睛,最終的判決結果很難改變。他認為,重要的是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的惡劣行徑公之於眾,才可令港人更清楚黎智英的「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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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來自星島、文匯報和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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