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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解釋草案!

嶼天下 嶼天下 2023-09-19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今日(12月30日)閉幕,表決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草案。



全文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提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如下解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現予公告。



對此,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晚發表聲明表示歡迎及感謝↓



李家超隨後會見傳媒表示,今次釋法體現了法治原則,展示香港國安法和特區現行普通法制度的銜接和兼容,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所講的責任。



這些工作包括:


第一、香港國安委就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可以擔任國安案件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做出判斷和決定。


第二、香港國安委會積極履行香港國安法14條的職責。



第三、特區政府會評估風險,積極考慮《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條文修訂工作,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保障。


第四、特區政府會履行基本法23條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第七條的規定,盡早完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並且按照香港國安法實施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本地國安法實施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有關活動。



香港司法機構今晚回應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機構尊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四十七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司法機構指,司法機構會繼續按《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四大意義


而對於此次人大釋法,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韓成科的解讀或許能為大家的進一步理解帶來幫助。


韓成科認為,這次人大對香港國安法釋法具有四大意義。




第一、全面釐清黎智英案的法律爭議,堵住潛在的法律缺口,止疑息惑,定紛止爭。


這次人大釋法源於黎智英一方執意聘請無在港全面執業資格的英國大狀Tim Owen。其他國家包括西方國家都不會允許在本國沒有執業資格的律師出庭辯護,香港由於歷史原因,回歸後《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仍允許外國大律師在個別案件中經法院批准參與訴訟。


然而,當時《香港國安法》仍未訂立,有關法例並未顧及國安法實施情況。在黎智英案中,終審法院以技術原因判律政司敗訴,批准黎智英可聘用沒有執業資格的外國大狀,不但在法理上說不過去,更可能造成角色利益衝突,以至洩密等風險,與國安法精神不符,造成香港的國安缺口。


由於終院已經作出「終局判決」,所以唯有人大出手釋法,才能全面釐清黎智英案的法律爭議,堵住潛在的法律缺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一錘定音,明確了沒有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不能參與國安案件。


人大釋法更將修正法庭對於黎智英案的判決,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法院之前根據舊法作出的賦予Tim Owen在黎智英案上的執業資格決定,屆時將被視為自然失效。


第二、這次是人大首次根據國安法第65條進行釋法,也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年以來的首次釋法,具有檢視和完善國安法的重要意義,更是對國安法的重要補充。


回歸以來,人大對基本法進行了五次解釋,但對於國安法這次卻是第一次,意義更加深遠,一方面體現人大就香港國安法的法律爭議進行解釋的權責,始終《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具有大陸成文法系背景的全國性法律,而香港法庭主要行使普通法制度,當中存在一些磨合、理解問題無可避免,需要人大釋法進行解決。


另一方面,《香港國安法》對香港而言也是一條嶄新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難免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以至一些法官對於《香港國安法》未必全面了解。


這次釋法不單是針對具體條文,更是就着國安法的精神和立法原意進行解釋,是對《香港國安法》的一次總體梳理、檢討和完善,對於可能出現的國安缺口也作出了修補,有利香港社會更加全面、準確地落實《香港國安法》。


同時,整個釋法過程,各界的廣泛討論和解讀,也是一次有意義的國安法宣傳和教育,對於國安法的落實具有積極的意義。


第三、通過釋法闡明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精神,明確原則,劃清界線,為法庭之後的判決提供了最權威的依循。


《香港國安法》第3條明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當中明確了司法機構的責任,不只是判案,更是通過審訊和判決,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目的。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年多,法庭的判決總體上體現了有關要求,但同時個別判決尤其是在黎智英案上的判決,卻明顯與國安法精神相違,反映了部分法官對於國安法的精神缺乏全面深入理解,甚至以技術理由漠視司法機構維護國安的責任。


人大釋法不但是解釋有關的立法精神和條文,更為法庭之後的判決立牌指路,指明原則和界線,為判決提供了最權威的依循和指引。


第四、充分顯示出中央和特區政府堅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


一些別有用心者過去一直將人大釋法污名化,指釋法是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這些說法不但罔顧人大的釋法權,更是借此排拒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令中央在香港國安問題上自綁手腳。在黎智英案上,這種「釋法損害司法論」又再沉渣泛起,目的顯然易見。


然而,特區政府卻沒有因此患得患失,在終院作出判決之後,隨即果斷提請人大釋法,人大亦隨即出手解決法律爭議,沒有因為這些不釋法論而投鼠忌器,充分反映了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堅定決心,不會坐視任何國安漏洞的出現,更不會為反中亂港勢力提供任何翻盤機會。


事實上,人大釋法已經成為「一國兩制」下香港憲制秩序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構成部分。人大釋法之後,國安法的執行必將更加有力,香港的國安法律體系必將更加牢固,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也將得到最有力的保障。



(本文圖片來自CCTV、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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