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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妻子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看完你就明白了

2017-06-15 田阳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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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男)与杨某(女)婚后二人在村里共同开办了一家小超市。二人婚后生育一子。


超市经营3年后,由于双方因感情问题关系恶化,超市也因为经营不善而亏损。


杨某提出关闭超市,但赵某不同意。经过协商双方最后通过达成一致,签订一份协议:(一)双方对所有商品进行盘点、核算,现价值为4万元;(二)杨某将其对超市享有的财产交给赵某经营,她仅享有其中2万元的折价款;(三)之后无论超市盈利或者亏损都与杨某无关,完全由赵某单方负责。




由于手中没又有现钱,赵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欠条。之后,二人开始分居,超市由赵某独自经营,杨某到村里的工厂工作。由于二人各忙各的,无心顾及家庭,两个人的感情越发淡薄。


经过一段日子后,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儿子由他抚养;杨某同意离婚和孩子由赵某抚养,同时她向法院出示了二人的协议和借条,要求赵某给付她2万元。赵某认为,最近一年超市亏损更加严重,现在根本不值4万元。


那么,赵某向杨某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呢?


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实行共同财产制,双方的收入和支出混同。在此情况下,夫妻之间在婚后是无法产生欠款法律关系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以及债务的分担等事项进行约定,就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进行处理。此时,双方由于这种约定便可能产生相互之间的债务。


本事件中,赵某与杨某签订协议,就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超市进行了约定,明确了超市的归属和折价款处理等内容,是出于双方的自愿,且内容公平合理,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所以是合法有效的。赵某向杨某出具的欠条来源于对上述协议中的折价款,而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分居生活,财产没有混同。


所以,二人因超市的处理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合法债务,该欠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和欠条产生后,超市的相关风险在二人之间已与杨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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