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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馆底片收费 你碰到过吗?看看她们是如何应对的

2017-06-20 田阳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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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王某一起到某照相馆拍摄艺术照,标价每套(赵某一套5张、王某一套6张)是150元。赵某和王某接受此价格,在拍摄完毕后,即付给150元“押金”(实为价款)。




次日,当赵某和王某一起到该处取照片,并索取全部底片时,照相馆的一名员工说:“如果你们每人多放大两张就可以取回全部底片。”该员工见两人不情愿,接着又说:“你们一起来,破例给你们每人再放大一张就可以取回全部底片。”为了能取回全部底片,两人便各拿出100元付 给照相馆,再放大一张。


二天后,王某再次到该处取照片,照相馆却只同意给放大的2张,其余7张底片拒不交还。王某质问为何,员工回答:“若想取回全部底片,每人要再放大2张。”无奈,赵某和王某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费者协会派员与照相馆交涉,照相馆仍是拒不交出余下的7张底片。照相馆后来提出只要两人愿意每张付150元即可取回全部底片,但两人对此没有接受。另外,摆放在照相馆门口的《黑白照须知》注明:“凡在本摄影厅放大到24寸以上的 给回此底片一张,其余不放大者,底片按每张150元计价(要底片者按此计算)。”


于是,赵某和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照相馆非法扣押底片,已侵害了我们的肖像权和财产权,损害了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照相馆立即归还非法扣押的7张底片,并赔礼歉以及赔偿赵某和王某的经济损失700元。


本事件是一起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所谓的格式条款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领域中的格式条款就是经营者预先拟定的条款而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允许消费者变更的条款,对该条款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就被称为格式合同。由于格式合同拟定以后可以多次使用,而且使缔约过程变得简单,节约了大量时间,因而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而得到广泛的应用。


本事件中为消费者提供拍照等方面服务的是经营者,而接受服务的是消费者。因此,双方之间是消费与服务的关系。同时,赵某和王某到该照相馆拍照,双方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收取“押金”后,合同即告成立,即照相馆应负有为 赵某和王某提供拍照服务,并保证按时、完整地将照片(含底片)交还的义务。


照相馆所制定的《黑白照须知》实际上就是一种格式条款,这种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我们从上而的叙述中知道格式条款的优点,同时,格式条款还有一定的弊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具有较大的经济实力,而接受一方则处于弱势地位。就消费服务领域来讲,一般是由经营者来提供格式合同,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如果合同里面包含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而消费者又不能与之讨价还价,在交易中就容易吃亏,造成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将向愿平等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原则。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乖方式作出对消费者持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允许违反。


就本事件而言,按照惯例,顾客到照相馆照相所交费用,包括照相的成本费用和服务费用等所有费用在内,其权利是取得正片(底片)和一定数量的负片,而最主要的是取得正片。因此,《黑白照须知》以顾客应放大到24寸以上才能取回此底片和对不放大的底片按每张150元计价让顾客买回的规定,违背了惯例,重复高价收取费用,并有强迫顾客与之进行不平等交易的故意行为。这对消费者来讲,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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