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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判刑老公跟别人跑了,离婚后要赔偿!可结果法院都不管!

2017-07-01 田阳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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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女;胡某,男,二人于1993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杨某在经营美容院的过程中,与一名顾客发生争执,并将顾客打成轻伤,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在杨某服刑期间,胡某与陈某同居并生下一个男孩。2006年8月,杨某刑满释放回到家中。


陈某找杨某,将其与胡某的事情如实以告,并交给杨某一套儿子的出生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一气之下,杨某与胡某于2007年9月10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2009年初,杨某在一次电视节目中看到,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于是,杨某一纸诉状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那么,杨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呢?请大家继续往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上述第三种情形告诉我们,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对其该请求才不予支持。该明确表示,主要是指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表示放弃,以及虽然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有其它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在协议离婚手续1年之后才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该1年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杨某与胡某虽系协议离婚,但杨某依然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胡某对其进行损害赔偿。然而,由于杨某没有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内提出该主张,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所以,法院可以受理其起诉,在审査后,对其请求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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