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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召开建湖法院获批全国“青少年维权岗”新闻发布会

2016-12-22 盐城中院



1222午,盐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推介建湖法院成功创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经验。来自中国新闻社、现代快报、扬子晚报、盐阜大众报、盐城电视台、盐城晚报等媒体单位的10余名记者朋友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2013年以来,建湖法院着力实施“九龙护航、法润青春”青少年维权工程,精心打造九大载体,将青少年维权工作渗透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江苏法院简报》多次刊发相关报道。今年10月,建湖法院成功创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

发布会上,建湖法院少年家事从坚持整体争创,着力夯实全面维权工作基础;立足司法职能,全面维护涉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少年司法配套机制建设;注重审判延伸,努力提升青少年维权工作成效四个方面全面介绍了创建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新闻媒体记者围绕如何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与法官们进行了深入互动交流。

 


建湖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时庆海介绍争创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建设情况



盐城中院新闻处副处长施兆军主持会议



建湖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王守荣发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因交通事故休学获赔误学损失


【案情】张某为建湖县汇文实验初中二年级学生。某日放学回家途中,被孙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张某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因与孙某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学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孙某对于张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均予以认可;对于张某主张的误学损失,孙某认为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赔偿。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未成年在校生,事故发生后休学一年,因此额外支出的学费、补课费用等已实际发生,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酌情支持原告误学损失3000元。

【点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在校中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而支出的学费、补课费等费用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应获得赔偿。本案判决中酌情支持张某关于误学费的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未尽职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王某与肖某均系建湖县某镇中学初一(二)班学生。2016年9月19日,在课间活动时,二人在操场上互扔碎石子玩闹,肖某不幸被王某扔的石头砸中头部。后肖某将王某父母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万元。

【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肖某在课间活动时,以扔石头的危险举动进行玩闹,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学校未及时禁止学生在课间打闹,未尽到提醒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王某父母、学校各赔偿肖某3万元、2万元。

【点评】学校是未成年侵权事件的高发地。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及时尽到提醒义务,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本案中,造成肖某受伤的直接侵权人虽然是王某,但学校未尽提醒义务,也间接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故法院判决学校与王某父母共同赔偿肖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肖某的权益。同时,也为学校敲响时刻注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警钟。


抚养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李小某系李某与前妻的婚生女儿。李某与前妻离婚时约定李小某随前妻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直至李小某独立生活。李某很快再婚并生育一子。李小某长时间未收到李某承诺的抚育费,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抚育费2880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重组家庭后,家庭负担重,无法支付李小某抚育费,请求法院考虑现在情况减少其应负担的抚育费。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前妻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以重组家庭后负担过重为由,要求减轻其责任的辩称理由不能推翻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故判决李某立即支付李小某抚育费28800元。

【点评】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夫妻离异后,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一部分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本案中,李某与前期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李小某的抚养费800元,故李某应该及时支付李小某的抚养费。李某以重组家庭后负担过重为由,拖延李小某的抚育费,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李小某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弘扬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观,切实保障了孩子拥有良好的成长环境。


封存犯罪记录助学子安心读书


【案情】被告人曹某系建湖县某职中学生。2016年7月,曹某在公园游玩时发现有人在池塘游泳,并将衣物放在旁边的大石头上。曹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偷偷将衣物内手机拿走。后曹某用该手机玩付费游戏,共花费话费3000余元。失主报警后,公安机关将曹某抓获归案。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人积极赔偿失主损失。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曹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对曹某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点评】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不成熟,自控能力差,缺乏法制观念。本案中,曹某因一时冲动,盗窃他人财物,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因曹某系未成年在校生,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本案判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被告人曹某判处缓刑,并封存犯罪记录,使其可以继续接受学校教育,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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