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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维护妇女权益十件“家事”典型案例

2017-03-04 盐城中院

编者按:

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离婚后,发现还有财产未处理该怎样维权?养母该如何保护自身权利?在“三八”节来临之际,盐城中院精心挑选出十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一进行法律解读与点评。今日起,小编将陆续为大家推出相关案例报道,支招女性正确维权,敬请关注!



 案例1: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因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张某多次借故殴打王某,且以王某的哥哥帮助王某为由,威胁王某的哥哥等近亲属。王某遂向法院请求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亲属。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一、禁止张某对王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二、禁止张某骚扰王某的近亲属。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如张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维权指引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妇女儿童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人身安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有效手段,本案中被申请人张某不仅对申请人王某实施殴打暴力,还骚扰王某的近亲属,法院依王某的申请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有效遏制了张某的家庭暴力,有力保障了受家暴伤害女性的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2:

多部门联动保障残障女性离婚权利实现


(一)基本案情

孙某(女)与许某均系精神残障人士,到婚龄后由父母做主结婚,怀孕后孙某回娘家居住,期间发生流产,许某认为系孙某父亲以此为手段要挟其离婚,心生怨恨,至孙某家砍伤孙某父亲及侄儿,许某因此被判刑。后孙某起诉离婚,许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在狱中仍扬言出狱后要报复。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多次调解不成后,以许某情绪激动,不宜激化矛盾为由,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孙某不服上诉,二审联合许某原住所地基层组织、服刑监狱管教干部联动做思想说服工作,最终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三)维权指引

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在婚姻死亡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婚姻解散。孙某和许某分居后,许某因离婚纠纷还伤害孙某的近亲属,矛盾相当激化,双方感情破裂已是事实,应当准予二人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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