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企业家猝死,遗产如何分才合理?
【特别说明】
本团队发布案例,均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实操真实案例,鉴于当事人隐私考量,已进行相关技术处理,无辨识度,仅对专业问题进行呈现。
一、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金某(我方当事人1)与冯某南(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
2015年12月10日,冯某南突发离世,生前未立任何遗嘱。
经查明,冯某南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父亲冯某程、母亲萧某某、与前妻刘某生育的冯某宽、配偶金某以及与配偶生育的冯某青(我方当事人2),共5人;
被继承人冯某南的遗产种类较多,包括:深圳房产1处、车辆3部、公司3家,香港公司2家,若干银行、证券账户存款,以及位于某银行保险箱内物品若干。
鉴于各继承人因未能对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达成一致分割意见,被继承人的父母作为原告,将我方当事人和其他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得遗产。
丈夫突然离世,未对身后事进行任何安排,运营的公司因此陷入停滞、年幼的女儿还待照顾、各继承人之间关系越发紧张……被继承人离世后引发的种种事件,让当事人内心焦虑不已。思索再三,为了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度过难关,当事人决定拾起法律武器维权。
三、本案焦点
1、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继承人以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是否可予多分遗产?
2、被继承人设立的保险箱内物品能否继承?
3、涉港遗产能否在内地法院诉讼中进行分割处理?
4、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非其所有的财产,在继承纠纷中如何处理?
四、案件结果
判决未成年人多分得遗产,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酌情多分得遗产
1、深圳房产归金某、冯某青所有,金某、冯某青给予原告冯某程、萧某某、被告三冯某宽补偿款;
2、车辆、银行及证券账户依法分割;
3、涉港遗产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4、保险柜内遗物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中不予处理。
五、承办心得
本案系一起复杂的涉港继承纠纷案件,涉及众多继承人以及不同种类的遗产。
承办律师在分析该案过程中,首先和当事人沟通明确了各继承人的继承主张,发现各继承人的方案差距较大,且当中又牵扯到众多的感情纠葛,因此难以达成调解。
(一)经过向金女士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后,我们敲定如下诉讼策略:
1、协助金女士与对方谈判调解;
2、调解不成,应诉,速战速决。为了给孩子稳定住处,首要争取继承房产。我方当事人作为妻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十余年,互助扶持,为家庭贡献巨大,且年幼的女儿尚在求学,需要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及经济条件,为此,承办律师在整理答辩思路时,重点聚焦搜集关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未成年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能否多分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文章及类似案例等,供法官参考;
3、另外,被继承人在深圳某银行曾设置保险箱一个,不排除里面可能存放有遗嘱及其他贵重物品,但由于银行只同意凭继承公证书或生效裁判文书开箱,为此我方考虑在应诉后向法院申请安排开箱;
4、由于被继承人在香港也有设立公司、购置房产等,建议当事人尽快在香港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取得资格后即可对香港遗产进行处理。若申请成功,我方依据香港法律能分得更多在港遗产,因此,承办律师建议:通过内地诉讼处理内地遗产,香港遗产待管理人身份申请成功后在香港处理;另一方面,通过两地法律程序的推进,给予对方调解的压力;
(二)对于涉外继承纠纷的诉讼准备,我们总结了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点内容:
1、在证据的搜集和呈现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都需要先通过公证认证才可使用;
2、了解、研究相关涉外法律相关规定,对比案件适用国内法还是涉外法更有利于己方当事人争取权益,择出更优方案;
3、考虑到继承诉讼周期较长,一定注意定期与当事人及法院沟通,根据案情的变化及时修正诉讼策略;
4、切实行使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继承诉讼中律师的调查权限较为有限,为了查清遗产状况,应当多加利用法院调查权,包括依法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或者申请开具调查令进行调证等。
六、结语
本案作为继承人人数较多的复杂涉港继承案件,在涉港遗产的处理上,本团队通盘考虑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大胆地给出了遗产分割两地处理的意见;关于内地房产的分割,我方尽可能地搜集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婚前同居生活、婚后共同支付房款、孩子生活上学支出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家庭的贡献及共同生活的事实,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遗产份额。
斯人已逝,昔日时光不可追,生活还应向前看。笔者更多地是希望借用这个案例,向读者们提示家族财富提前规划及安排的重要性。希望更多的当事人可以正视及有效利用遗嘱等法律工具,妥善地梳理及处置财产,既能减少继承人们对于遗产分割的争议,也利于家族后代的和睦相处和家风传承。
(注明: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