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遗产管理人制度的2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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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再次涉及遗产管理人这一主体。幸福加跨境遗嘱规划中心黄善端律师、杜芹律师、曹梦珊律师、黄敏珊等成员仔细研讨了草案相关规定,就四大方面提出了二十三大问题,供社会各界交流、探讨。
——小爱说说
来源|幸福加跨境遗嘱规划
作者|幸福加跨境遗嘱
2018年8月,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与其他各分编草案集体首次亮相。草案一审稿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进行了诸多变动,其中之一就是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我国以前没有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发生了诸多财产无人继承、死者生前债务无法及时清偿等问题,全国继承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亟需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来实现遗产更加公平公正地分配、继承关系中遗产权利人的利益更平等地保护,并保障交易安全,解决社会现存的问题。
幸福加跨境遗嘱规划中心黄善端律师、杜芹律师、曹梦珊律师、黄敏珊等成员在继承编草案出台后,仔细研读、探讨了草案中的规定,就四大方面提出了二十三大问题,供社会各界讨论,欢迎大家与我们进行交流。
一
与遗产管理人主体资格有关的方面
第一问丨如何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
遗产管理人如何确认自己的身份?作为遗产管理人的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凭遗嘱(加上死亡证明)要求银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存款或行使其他权利?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凭全体继承人签署的共同指定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问丨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未成年人,该指定有效吗?
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时是未成年,该指定是无效、效力待定(等待遗嘱执行人成年时生效,效力待定期间是否须确定其他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还是可由遗嘱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担任遗嘱执行人?
第三问丨可否通过意思推定来确定已经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是否可通过从遗嘱中可推知的意思确定?如遗嘱未明确指定某人为“遗嘱执行人”,但指明某人负责收集、保护、分配遗产,是否可以认为被指定人可作为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四问丨遗嘱执行人范围可否扩大?
遗嘱是否可指定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机构、单位(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遗嘱人所在单位、遗产所在单位等)担任遗嘱执行人?
第五问丨遗嘱执行人承担职责是否以同意或接受为前提?
遗嘱执行人承担遗产管理人职责,是否以遗嘱执行人同意或接受为前提?还是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即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并承担职责?
第六问丨遗产管理人空缺时如何处理?
遗产管理人确定前,是否由全体继承人先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承担其职责?等遗产管理人确定后,再转由被确定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七问丨遗产管理人身份能否继受?
遗产管理人去世,遗产管理人的继承人是否可继受遗产管理人身份?
二
与遗产管理人权利有关的方面
第八问丨遗产管理人可否辞任?
遗嘱执行人或其他人成为遗产管理人后,是否可以辞任?
第九问丨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以自己或继承人的名义,向被继承人生前债权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谁是适格的原告?原告的身份是否因遗产已经分割而有不同?
第十问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是否取得遗产所有权?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是否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还是由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而管理人只是以类似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行使管理权?还是遗产管理人及继承人均不取得遗产所有权,遗产处于无主或类似状态?
第十一问丨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
在实际管理遗产时,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先取得遗产(例如将遗产登记在管理人名下、提取银行存款等),随后再根据法律进行处理(清偿债务、税款,进行分配)?
第十二问丨遗产管理人可否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自行处分遗产?
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为管理遗产的目的(特别是清偿债务、税款),自行处分遗产变现?
第十三问丨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处分的遗产?
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自主选择任一遗产用于清偿债务和支付税款?该选择若损害特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利益,应如何处理(如仅将遗赠给受遗赠人甲的银行存款用于清偿,但保留遗赠给受遗赠人乙的银行存款)?
第十四问丨遗产管理人为履行其防止遗产毁损的职责,所花费的费用可否从遗产中支付?
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通过购买保险、修缮等方式履行其防止遗产毁损的职责,并从遗产中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五问丨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的花费及损害,是否有权从遗产中补偿?
遗产管理人为管理遗产所产生的费用及所受的损害,是否有权从遗产中获得补偿?其补偿请求权是否具有优先效力?
第十六问丨何时可以请求遗产管理人分割遗产?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已经取得对遗产的权益?遗产管理人清偿被继承人全部债务前,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有权请求遗产管理人分割遗产?
第十七问丨多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如何进行遗产管理?
多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是否任何遗产管理行为均必须经全体遗产管理人同意?
第十八问丨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委托他人管理遗产?
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委托他人管理遗产,甚至转指定他人为遗产管理人?
三
与遗产管理人义务有关的问题
第十九问丨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吗?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应以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还是同时以遗产管理人及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作为相对人(债务人)主张权利?谁是适格的被告?被告的身份是否因遗产已经分割而有不同?
第二十问丨遗产管理人清偿债务与分割遗产的先后顺序如何?
遗产管理人承担“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是否意味着遗产管理人必须先清偿债务,方可向继承人、受遗赠人分割遗产?
第二十一问丨如果遗产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如何应对?
遗产管理人怠于履行遗产管理职责,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可以罢免该遗产管理人或者通过其他程序督促、催告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遗产管理人不妥善履行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追究遗产管理人的责任?是主张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还是其他责任?
四
与遗嘱效力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二问丨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非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吗?
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非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可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执行人本身是否属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三问丨遗嘱人订立的遗嘱可以只指定遗嘱执行人吗?
遗嘱人订立的遗嘱是否可以只指定遗嘱执行人而不处分遗产?
附:民法典继承编二审稿中对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2019年6月26日提交审议)
第九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九百二十五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九百二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保管遗产;(三)处理债权债务;(四)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第九百二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百二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第九百二十九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小爱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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