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疫情期间,婚姻家庭那些事怎么处理(上)监护、抚养、赡养篇
——小爱说说
在全国齐心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作为专业的家事律师团队,我们针对在此期间突发和常见的有关家事问题,进行了汇总分析和解答,制作成这份特殊时期下婚姻家庭问题的处理手册,涵盖监护、抚养、赡养、婚姻、继承与遗嘱等方面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监护、抚养、赡养篇
1、父母因疫情被隔离,孩子该由谁来监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受疫情影响,父母因患病被隔离治疗的这段期间,无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的规定,此种特殊情形下,父母可以自行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信赖的亲朋好友帮忙照顾。如没有亲朋好友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一是及时发现报告。各地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统一部署下,及时发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或报告反映困难。
二是分类做好临时照料。要根据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自身和家庭状况,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做好临时照料服务。对与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身体状况不明的儿童,在由指定地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诊断期间,要跟进了解相关情况。对确认其非感染或已过观察期而监护责任未落实或一时难以落实的儿童,当地民政部门要协调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临时照料、提供关爱服务,或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三是加强救助保障。加强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及时将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确保生活兜底到位。疫情防控期间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或其他困境儿童申请条件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探索通过远程方式提供相关证明,也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先行保障,其他手续可待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发放。
四是开通救助保护热线。各地要依托地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方式开通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响应有关线索,做好临时照料咨询、转介服务、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工作。地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强与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联动,延伸服务触角,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救助保护工作。
2、父母因疫情去世,未成年子女该由谁来进行监护和抚养?
父母因疫情不幸去世,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对监护权的确定产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如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3、成年子女因疫情工作无法照顾老人,老人可否自己指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民法总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对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疫情期间,病患被隔离,也有白衣天使、警察等战士坚守在疫情的第一线,他们家中只剩下年迈的老人,此时独居老人发生意外的风险难以估量。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总则》相关的规定,为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精神智力正常、不存在认知障碍的老人,可以自行与近亲属、信赖人士或组织机构协商,通过订立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由这些监护人,在老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以老人的意愿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职责由双方自行约定,可以涵盖老人的方方面面,包括生活照管、医疗方案选择、财产处置等等。
4、疫情期间不回家不照管家人,是否构成遗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遗弃犯罪属于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疫情期间,如果是因受到国家号召而减少出门、加入抗“疫”前线等情况而无法赶回家照顾家人,并不存在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则不属于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即不构成遗弃罪。但是,即使是特殊情形,我们也应该提前或及时妥善安排好无法自理的家人的生活起居等问题,比如委托其他合适人选帮忙照顾或者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求助。另外,哪怕不能够亲自照料,也应该经常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关心、关怀家人。
5、疫情时期,如何体现对老人的赡养?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老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对老人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是老人的法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疫情时期,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生活照料上要对老人更加无微不至,并时刻提示老人注意防范;在精神慰藉上,也应该经常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关心、关怀老人,并向老人报平安。如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无法亲自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按照老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如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小爱精选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喜欢本篇内容请给我们点个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