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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人工授精生出来的孩子,跟我有什么关系

崔丹萍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2024-07-01


我常开玩笑说:做家事律师,你会发现,生活的曲折远超出任何一个著名编剧的笔墨。今天这个故事也不例外。 

走进咨询室,看到的是两位白发苍苍的老人,打过招呼之后,他们向我介绍来意。 老夫妇已过古稀,结婚将近50年,只生了一个儿子高剑。高剑也非常有出息,博士毕业之后自己创业,公司办的红红火火。也正是因为高剑事业心极强,所以结婚比较晚,结婚后也迟迟不想要孩子。后来在老夫妇的多年的“念叨”之下,高剑终于打算要孩子了,但却迟迟没有成功。经检查,高剑患有无精症,并无生育能力。经过一家人商量,最后高剑和妻子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孩子,并且由高剑陪着妻子做了相关的手术。 在妻子怀孕三个月之后,高剑却突然称不愿意要这个孩子了,要求妻子必须终止妊娠,但妻子无论如何都不同意。夫妻俩因为此事,整日争吵,最终两人离婚。

天有不测风雨,高剑在上个月出差的过程中,车祸身亡,留下不少财产。现在高剑前妻肚子里的孩子还未出世。

夫妇两想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寻求律师的帮助。

一、如高剑前妻执意将孩子生下来,孩子与高剑是否有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高剑因无生育能力,在与前妻商议之后,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并且高剑亲自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医院为前妻施行人工授精手术。高剑的以上行为已经表明,前妻通过人工授精生子一事,高剑是明确同意的,这是高剑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前妻所生的子女,是高剑的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即使高剑多番表示不想要这个孩子,但因前妻并不同意,所以高剑反悔的这一行为,并未起到变更或解除双方约定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效果,不影响将前妻所生的孩子认定为是两人的婚生子女。 

综上所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相关权利。

二、孩子是否对高剑享有继承权?

如前所述,孩子应当视为是高剑的婚生子女。那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孩子是高剑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二、五条的相关规定,继承已经开始,并且因为高剑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所以高剑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鉴于孩子现在还没有出生,所以对于孩子享有的继承份额,应当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将这部分财产保留下来,留待它出生后处理。

延伸问题:如果高剑没有去世,是否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如前面所分析的,孩子是高剑的婚生子女,高剑与孩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前面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高剑前妻所生的这个孩子,不管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应当被视为是双方的婚生子女。即使高剑后面反悔,曾经要求过前妻终止妊娠,也不能成为拒绝负担对孩子抚养义务的理由。因此高剑对孩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约定。所以,高剑是否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支付额度多少、支付期限长短等,可以由高剑、前妻共同协商确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体外受精技术日趋成熟,人工授精子女的出现解决了许多家庭不孕不育的难题,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家庭伦理难题。每个孩子都是折翼的天使,父母在决定让孩子降临人世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给自己做好足够的心理准备,才能让孩子从出生就接受到祝福,而不是让TA成为累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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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丹萍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优秀家事律师,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核心成员,盈科深圳分所家族法律事务中心的重要成员。崔丹萍律师专注于研究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经办了大量涉及子女抚养及探望、房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企业家家企隔离等难题的婚姻案件,对婚姻、继承案件中的细节及重点问题把握精准,对婚姻家庭财产管理的私人法律顾问服务及案件诉讼积累了丰富经验。崔律师在专研家事法的的基础上,对家庭大额保单结构设计、家族企业债务防火墙设立、高端人士家事顾问法律服务搭建等方面专业研究有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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