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你最近丨新婚姻法出台,这十点关乎你的一生
想要离婚要多等30天?出轨要赔偿?家庭主妇离婚可以要补偿?看看新婚姻法都说了些什么!
——小爱说说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执笔:崔丹萍
时间:2020年5月29日
2020年5月28日,历经数年时间编纂的新中国首部民法典问世。这部关注中国人民“从摇篮之前到坟墓之后”的法典,对每个人的“婚姻大事”,带来了哪些新的惊喜呢?今天我们给您梳理了一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下称“新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01 增设30天冷静期,和冲动离婚Say Bye
据统计,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6年上涨。在不断上涨的离婚数据中,不乏轻率、冲动离婚的情形。新婚姻法设置离婚冷静期,这也是此前引发争议最大的条款。不少人都说离婚更难了,更甚至认为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其实,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给自愿离婚的当事人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是离婚前一次善意的提醒,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冷静和理智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一规定的出台,也意味着,我国已正式进入离婚冷静期时代。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2 大额债务共债共签,婚姻生活更轻松
新婚姻法增设“夫妻共同债务”条款,确认“大额债务共债共签”制度。这一规定之前有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新婚姻法现将其上升为法律,是对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债务的明确界定,提高了夫妻债务认定的立法层级和法律位阶。此前闹得轰轰烈烈的“二十四条”,至此算是一锤定音了。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3 出轨可以属大错,离婚赔偿显正义
对于一般的婚外情,例如常见的“出轨”“一夜情”“约炮”,甚至“婚外生子”等这些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当事人往往很难以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来得到离婚损害赔偿。在办案实践中,我们遇到太多的当事人,即使离婚了,也常常会陷在出轨方没有得到应有惩罚的自我困境中,无法释怀,也无法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新婚姻法中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以上所说这些情形,都可以成为婚姻中的重大过错,无过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更加彰显了社会正义,对婚姻无过错方也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04 婚前告知重大疾病,充分尊重婚姻自主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原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但在新婚姻法中,这一内容已经被删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得到了更好的尊重。
实践中,在一方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如果法律禁止存在这一情形的人结婚,反而是限制了当事人的结婚自由。因此,新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情形作出修改,同时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5 不准离婚后仍分居,一年后再诉会判离
虽然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这并不是“应当”判决离婚的要件。而新婚姻法中明确,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提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扩宽了判决准予离婚的范围。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6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过错方要赔偿
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原婚姻法没有进行规定。新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依据这一新规,如果一方婚有重大疾病没有告知对方,对方可以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且同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隐匿病情的一方损害赔偿。因为患病的一方明知自己有病而故意隐瞒,欺骗了对方,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7 离婚补偿少限制,家庭分工得认可
关于离婚补偿,新婚姻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删掉了原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前提条件,明确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从这里可以看到,原婚姻法使用离婚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新婚姻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出现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形,其在离婚时都可以主张“离婚补偿”。随着这一规定的新增,家庭主妇/主夫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08 家事代理权入法,家庭行为理直气壮
家事代理权的概念由来已久,但是在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做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做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众所周知,日常家庭生活事务琐碎、繁杂,如任何家庭行为都须双方共同做出或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则会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新婚姻法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既维护了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也为夫妻日常共同家庭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09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抚养是原则
虽然此前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但同时也规定了除外情形。而新婚姻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明确入法,这将进一步保障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兼顾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意愿的同时,也充分考量了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抚养期望。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0 婚内财产可分割,不离婚也能分财产
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往往不予支持。但是,如掌控财产的一方以不离婚为由,隐匿、转移婚内财产、将婚内财产赠与第三方、对配偶重大疾病不予救助时,配偶的权利应如何救济?
针对这一特殊情形,新婚姻法增设婚内财产分割相关条款。这一规定之前有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新婚姻法现对此入法明确,是赋予配偶在极端情况下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提高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制度的立法层级和法律位阶,将有效维护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家事无小事,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每一项规定,都与你我息息相关。新婚姻法即将施行,我们期待新法在实施中,能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能切实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起学习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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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民法典(草案)》全文发布,内容共1260条(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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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注明: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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