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老人从垃圾车上跌落死亡 谁该负责?
随着汽车逐渐走进千家万户,汽车保险也成为与大家生活关系最密切的保险产品。我们的车险保障是什么?我们的车险保障是否充足?这些问题对于普通车主来说也许并不是很清楚。
车险从保障的对象上分为两大类,一类保障的是自己车辆的损失,属于损失险类;一类保障的是交通事故中车辆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属于责任险类。
车主往往能够大致判断前者的风险损失额度;而后者的风险有多大却比较模糊,且关系交通事故受害者是否充分得到补偿。今天这个故事就和车辆保险有关,它将给所有有车的人和单位借鉴与启示。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障的是什么?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是对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应承担合理赔偿责任的保险。
车主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以解决基本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对于事故责任中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可由车主自愿购买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来补充赔偿。上述险种保障额度如下图所示。
我国大陆地区交强险由于其强制要求,投保率普遍较高,但其主要解决基本的事故责任风险。作为交强险补充的三责险,其投保率和保额均明显不足。
对比我国大陆以外的情况,如台湾的三责险保额一般是单人死亡赔偿费用的两倍甚至更高;美国的三责险保额普遍是300,000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863,000元。
呼吁有关单位和广大车主提高风险意识,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做好必要的责任风险管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得到充分的损失补偿。
今天的故事案情非常简单,但法庭上的辩论却异常激烈,垃圾车突然启动,七旬老翁跌落车下意外身亡,死者家属索要赔偿,为何遭到当事人一口回绝?意外的交通事故,双方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责任尚未定论,赔偿又再起纠纷。抗辩不断,争议重重,对于责任、赔偿究竟该如何认定?
陈学光,1946年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由于家庭贫困,年近七旬的他,在2011年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打工挣钱,工作之余,老人经常会捡拾一些废品来变卖。然而没想到的是,2014年9月9日早上8:38, 一场意外,将他的生命推到了尽头。
当时陈学光爬上了一辆发动着的垃圾车捡有用的垃圾,垃圾车的工作人员和司机并没有注意到他爬上了车,当他们准备离开起步时,陈学光没有站稳,从垃圾车上摔了下来。事发后,司机谢妙计等人紧急将陈学光送往惠州市惠康医院接受治疗,然而不幸的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2014年9月12日12时,老人陈学光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陈学光的死亡原因是高坠致颅脑损伤而造成。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在经过现场勘查和询问后,出具了交通意外事故证明,在这份证明中写到:对于这起交通意外事故,无证据证明垃圾车司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垃圾车司机对此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无责任。
清洁公司认为,既然交警部门做出了司机没有过错的证明。那公司和司机就均不应该承担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可是,这样的解释并没有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死者家属将清洁公司和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交警部门的这份证明只是证明这个肇事司机对这个责任,在刑事方面不用承担责任,但在民事方面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庭上最大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认为,这个受害人是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应当按照车上人员来对待,不应该按照第三者来对待。如果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计算,做为具有连带赔偿责任的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1万元理赔,而剩余37万余元的赔偿金,就需要第一被告垃圾车司机和第二被告车辆所属的清洁公司来承担。而清洁公司为垃圾车买了50万元的第三者险,所以认定陈学光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成了赔偿的关键。
保险理赔,庭审现场展开激烈抗辩。
是第三者责任险还是车上人员责任险,
关系到37万巨额赔款,
到底谁应该为这起事故买单呢?
法官终将如何决断?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2013年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评为优秀调解能手。
法官寄语
关于责任赔偿问题的案件,在法学界也是一直存在争议的,也一直保留着两种说法。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在法院判决的时候,不能够单方面从法条的字面上来理解,关键还要考虑到立法的初衷,而对于法制工作者来说,真正理解立法的意图,吃透、运用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能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司法形象。
敬请收看 中国教育电视台 CETV-1
《法治天下》之《意外跌落》
7月7日19:30首播
7月8日12:00重播
给法官点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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