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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维权成被告,五岁孩童突然抗拒与人接触,究竟是什么样的维权方式,竟然令孩子父亲坐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2016-03-06 CETV

周一3月7日 12:30  18:00


《家长维权成被告》

本期法官:王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五岁孩童突然抗拒与人接触,令家长担心不已。母亲再三询问,竟从孩子口中得知令家长无法接受的事。愤怒父母向幼儿园领导要说法,却迟迟得不到满意答复,孩子父亲决心为孩子讨公道!究竟是什么样的维权方式,竟然令孩子父亲坐上了法庭的被告席?随着事件的发展,又会出现什么让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法官介绍:

主审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阳


法官寄语: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社会文明与发展的程度决定了,教育是伴随每个人一生的长久话题。作为学校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幼儿园的教育应在儿童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个领域全面推进,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儿童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共同发展。幼师应是纯洁、神圣的职业,更应该了解孩子在某些特定年龄中的不配合、不服从甚至不礼貌、不友好等表现属于其正常发育过程,更应该懂得尊重个体差异,关注和把握其有益发展,密切与家长合作,帮助孩子度过每一个生理和心理成长阶段的重要性。




周二3月8日 12:30  18:00


《夜幕魅影》

本期法官:任道亮

1995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2015年6月的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内,夜幕低垂,两个妙龄女子连续被杀,凶手究竟是谁?几天之后,随着某服装店一起抢劫未遂案件的发生,一个曾经两度入狱的重刑犯引起了公安部门的注意,他是真凶吗?随着案件的侦破,一颗包含着冷漠的祸心逐渐被剥开。

法官介绍:

任道亮:1995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普法意义:

这是一个刑满释放人员最次犯罪的重案,连续两起故意杀人,连续两起抢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审理得很清晰,量刑是得当的。至于被告不服判决,要上述,这都是他的权力,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他的罪没有这么重,否则,对于判决不会受到影响。法律是公正的,天理是昭昭的。从这起案子中,我们得到的启示,就是对刑满释放人员,无论是政府和社会,都不能放任自流,因为这是一个特殊群体,搞不好会给社会带来重大危险。



周三3月9日 12:30  18:00


《广场上失踪的男孩》

本期法官:徐锦碧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2014年10月11日,在浙江省平阳县曦龙广场,正在广场做服装生意的王如意的2岁儿子小龙在独自玩耍时意外失踪。随后,警方通过监控视频等手段追查犯罪嫌疑人,并通过微博、微信发布男童信息,希望通过社会力量共同寻找失踪男童。失踪五天后,小龙独自一人出现在相邻县的一个镇政府门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这五天里在小龙身上发生了什么事情?警方最终是如何在千里之外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又以什么理由当庭否认自己拐卖儿童的行为?



法官介绍:

徐锦碧,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普法意义: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明确规定,收养人无论情节轻重,只要收买行为成立,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周四3月10日 12:30  18:00


《即将引爆的煤气罐》

本期法官:代勇军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优秀青年法官导师,连续两年被评为法院的“办案能手”,连续三年获得个人嘉奖。


行色匆匆的青年男子,为何要递给银行工作人员一张纸条?男子一直左顾右盼,似乎有什么事情让他感到恐惧不安,银行经理第一时间发现了该名男子的怪异举止并报了警,男子拔腿就跑,事情看上去已经平复,但接下的事情让在场的所有人都吓出了一身冷汗。他又会做出什么惊人之举呢?

法官介绍:

代勇军,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优秀青年法官导师,连续两年被评为法院的“办案能手”,连续三年获得个人嘉奖。 


普法意义:

本案属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一个基本犯罪形态。虽然说没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是他也不是未遂,因为危险犯理论上一般认为他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有这个现实危险状态的,就构成犯罪,而是既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结果。你想,如果一旦造成实际结果,往往就是多人伤亡,可能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刑法》将这种犯罪行为的既罪比一般的犯罪既罪向前提了一步,这样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有这个具体危险状态,就可以视为既罪。



周五3月10日 12:30  18:00


《被辞退的合伙人》

本期法官:任国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具有二十多年的商事案件审判经验。

2009年5月,还在读大学三年级的小陈和同学小王合伙开办了一家早教机构。并在一年后,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然而,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小陈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分红,并在2013年8月,被小王辞退。因此,小陈把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王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分红。然而,法庭上小王却否认了两人的合伙关系,辩称与小陈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这是为什么呢?小王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官能够认同吗?法庭最终会如何认定两人的关系呢?



法官介绍:

任国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具有二十多年的商事案件审判经验。


普法意义:

合伙关系中的当事人,合伙前要订立正规的合伙协议,这是对全部合伙人利益的一种保护。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就是投资的数额,然后赢余的分配,债务的承担,入伙退伙以及合伙终止等等事项。一旦合伙双方或多方产生争议,应当按照合伙协议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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