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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与中国艺术研究院究竟啥关系

2016-08-06 王律  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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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最近,《炎huang春秋》杂志社原负责人从自己的思维定式出发,“制造”了一些言论,对主管主办单位中国艺术研究院调整充实杂志社领导班子说三道四,且话语十分荒唐,缺乏法律常识。我国《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出版单位在主管主办单位领导下开展活动”,“主办单位有权决定出版单位经营形式,有权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负责人,有权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监督”。这表明,中国艺术研究院依据《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作出的调整杂志社领导班子的决定是正当有效的。原负责人已无权代表杂志社作出是否停刊的决定、不得使用杂志社和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活动、无权作出涉杂志出版事项的决定,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最近,《炎huang春秋》杂志社原负责人从自己的思维定式出发,“制造”了一些言论,对主管主办单位中国艺术研究院调整充实杂志社领导班子说三道四,且话语十分荒唐,缺乏法律常识。扬言“中国艺术研究院不再是我社的‘主管主办’单位”、“任命炎huang春秋杂志社新的领导成员的所谓《通知》自然无效”等。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当“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并“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本来属于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确立的主管主办关系,岂能自行决定?主办单位经严格审批获得出版权,才能设立出版单位,这是基本的常识。法规明文俱在,岂能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据我所知,《炎huang春秋》杂志社2014年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变更为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主管主办,属于出版单位整体划转。所谓双方“内部协议”,约定的是内部管理关系,与主管主办关系无关。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出版单位在主管主办单位领导下开展活动”,“主办单位有权决定出版单位经营形式,有权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负责人,有权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监督”。这表明,中国艺术研究院依据《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作出的调整杂志社领导班子的决定是正当有效的。此外,杂志社原负责人在《炎huang春秋》杂志社兼职的年龄已不符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未经依法依规任命的杂志社现任领导班子同意,杂志社原部分人员无权开展任何与《炎huang春秋》有关的出版活动。《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规定:“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属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这表明,即使停刊不办了也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不能自行其是,何况杂志社法定代表人已依法变更,原负责人本已无权代表杂志社作出是否停刊的决定。

据悉,杂志社已完成《事业法人登记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新任总编辑郝庆军作为法定代表人并合法行使相关权力,新的公章、财务章等印鉴也依法正式启用。从法律意义上讲,新班子领导下的杂志社目前是《炎huang春秋》杂志唯一合法的出版经营主体,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杂志社和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活动,无权作出涉杂志出版事项的决定,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不论什么人都要尊重法律,依法行事。这才是正道正理。

延伸阅读[点击]:《炎huang春秋》的奇葩人、奇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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