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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钧棒:香港洋法官乱判案是殖民者“治外法权”的尾巴

2017-03-03 千钧棒 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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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即使是在实行所谓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政治上是保持一致性的,是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系统性的,自由派标榜的所谓的“司法独立”只不过是在对具体的案例的判决上不受或者少受行政权干预,而香港的这种外国人控制司法权的现象,法官的判决会导致产生法律冲突,即判罚的结果产生损害香港基本法的效果,会导致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对立,甚至成为社会动乱之源。

这次香港的英国法官对7名港警的重判,很自然会让人们联想起过去帝国主义列强在殖民地国家和地区享有的“治外法权”。

什么叫“治外法权”,也许很多年轻人不了解。所谓的“治外法权”实际上是殖民主义的产物。

治外法权(exterritoriality)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即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如同处于所在国领土以外一样。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军舰、军队根据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有此种权利。

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也称治外法权。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的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其国民不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这种治外法权就是领事裁判权。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 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国,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国和土耳其,以这些“未开化”的国家没有能力作出公正审判为理由,采取强压的方法保护侨民单方面的治外法权。这类治外法权作为一种对主权的侵犯,曾受到了强烈的愤恨,1899年在日本,1923年在土耳其以及1949年在埃及,治外法权被废除。

1917年,德国和奥匈帝国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1924年苏联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1943年美国和英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特殊地位。1946年,法国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

美国在一些国家设立军事基地,军队的成员和文职人员及其家属在军事基地外享受治外法权, 如日本的冲绳。

2012年3月11日,美国“屠村大兵”罗伯特·贝尔斯在阿富汗屠杀16名无辜村民。对于当时的屠杀平民事件,阿富汗调查组18日认定,一名士兵不可能在90分钟内在两个村子内杀死这么多人,目击者称,实施屠杀的士兵有近20名,还有美军直升机参与。罗伯特·贝尔斯的身份背景被公开后,美国媒体突然打起温情牌:“好孩子”、“好父亲”、“好丈夫”、“好战士”。美国大兵之所以能够如此放肆,一是因为美国大兵在他们驻在国家享有“治外法权”,二是这些杀人犯被“押解”回国后,通常能够通过“被精神病”而最后往往能够逍遥法外。

 

被贝尔斯杀害的阿富汗平民的尸体。

西方列强奉行的殖民主义政策,又分为老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

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大都采取赤裸裸的暴力手段,如武装占领、海外移民、海盗式的掠夺、欺诈性的贸易、血腥的奴隶买卖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通过“自由贸易”形式,把不发达国家、民族和地区变成自己的商品市场、原料产地、投资场所,以及廉价劳动力和雇佣兵的来源地。

在帝国主义时期,除了采取上述各种手段外,资本输出成为剥削这些国家、民族和地区的主要形式。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上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帝国主义殖民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民族独立运动高涨,大批亚洲、非洲国家获得独立,摧毁了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奉行殖民主义政策的国家转而采用间接的、比较隐蔽的、更具有欺骗性的形式,来维护和谋求殖民利益。在政治上,一方面允许和承认殖民地、半殖民地独立,另一方面通过培养或扶植代理人来实行控制;经济上以提供“援助”的形式,通过附加苛刻条件的贷款、不平等贸易、组织跨国公司等手段,控制这些国家的经济命脉,对这些国家实行掠夺;军事上以提供军事“援助”的形式,在这些国家建立军事基地、驻扎军队、派遣军事顾问、帮助训练军队等,实行变相的军事占领。为了实现其战略目的,它们甚至策动政变、挑起内战、扶植傀儡政权。这些被统称为新殖民主义。

很显然,在香港1997年回归中国以后,英国政府对香港奉行了新殖民主义政策。一方面,它和美国一道,操纵和支持“港独”势力挑战“一国”原则,制造社会动乱,另一方面,利用其实际上对香港的司法权的控制,以法律的名义为港独势力打气和提供支持。

对此,很多人会有疑问,既然香港已经回归,为什么司法权还掌握在外国人手里尤其是英国人手里?

这里面有一个转变过程。

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沿用原来类似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制度,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典,其刑事法律由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采纳为香港特区的法律构成。

由于沿用的是原来类似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制度,因此,熟悉英美法律的一些外籍法官自然成为了留用人员。

香港基本法对法官的任命是如下这样规定的: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外国人不能担任香港的法官,只是对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规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香港的司法权实际上仍然控制在外国人尤其是英国人的手里。

根据香港法院网站曾经公布的信息,香港最高终审法院22位法官中有18位是外国人,高等法院35位法官中有13位是外国人。香港的重要法官主要是由外国人组成。这种情况,在今天这个世界上恐怕绝无仅有。这是香港发生七名警察被判罪事件的根本原因。从这个事件,人们如果说,英国在香港仍然拥有旧中国的那种治外法权,恐怕是一点也不会有问题的。

香港法院的运作由香港司法机构负责,独立於香港特区政府之行政和立法机关。在司法和行政意义上,司法机构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执掌。根据《基本法》,法官是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按照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而任命的。该委员会是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92章)设立的一个独立法定组织,由本地法官,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知名人士组成。所有法官和裁判官必须具备香港或另一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律执业资格,并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经验。 《基本法》规定,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此审议庭由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组成)。如属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有关审议庭须由行政长官任命,并由不少於五名本地法官组成。《基本法》又规定,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事前均须获得立法会同意。根据香港媒体报道,很多人都不愿意当香港的法官,香港法院最高级别的法官,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月薪才30万,他水平是非常非常厉害的,而一般资深的大律师,一天的律师费就上百万,而且香港法官受到的压力也挺大,最近几年事情多,你怎么判都容易得罪政治立场不同的人,甚至受到舆论压力很大。

这恐怕也是外国人容易占据香港法官的位置的原因之一。

而这种情况与美英等国煽动和操纵的所谓的香港“民主运动”相互配合,会影响甚至损害香港的政治和社会稳定。

香港的民主进程是在中国收复主权之后才开始引入的,是中央政府允许和推动的。英国统治香港150多年,从来没有实行民主制度,更不要说是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

由于中国的日益强大,英国政府不得已只能在1997年将香港归还中国,但是就像离开其他殖民地国家和地区之前一样,总是故意給当地制造一些麻烦,留下一些隐患。

末代港督彭定康上任后不久,在1992年10月发表了任内第一份施政报告,报告提及政改方案,表示即将改革立法局的选举制度,除了要"两局分家",取消所有委任议席,并新增九个功能组别议席(新九组),使所有在职人士都有资格投票(变相使这九个议席成为直选议席),以加快香港的“民主”步伐。但中国政府随即大表不满,指出改革未曾咨询中央意见,并声言将在香港主权移交后取消有关改革。其时北京不少官员指斥彭定康是"毒蛇"、"小偷"、"娼妓"以及为民主派跳"最后探戈",当中,时任港澳办主任的鲁平更斥责彭定康是"千古罪人"。

尽管受到中央的强烈反对,彭定康的政改方案仍然在1994年6月30日获立法局通过,并在1995年香港立法局选举中落实。但中央则表明放弃"直通车",不会让在1995年当选的立法局议员过渡到特区立法会。

由于这种种原因,香港回归将近20年来,香港的“去殖民化”阻力重重,这给了境外敌对势力可乘之机。

据香港媒体报道,在2014年的“占中”非法集会中,持续近一个月声势浩大占领核心政经中心与商业区,包围政府总部,瘫痪香港交通、金融、商店及政府运作。设立铁马和路障阻止警方清场,非普通民众所能够做到而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有大量资源支持,蓄谋已久的行动。媒体披露“占中”三子包括戴耀廷、朱耀民及学生组织领导人黄之锋等人都有很深的美国背景并且长期受到美国中情局的资助和秘密培训,据已被曝光的秘密资料显示,美国政府为配合重返亚太战略打压中国,积极支持占中运动,曾以美国国家民主发展基金会的名义拨款上千万美元用于“占中”行动。而黄之锋更是美国很早就尤为器重的宠儿,还曾邀请黄之锋家人赴澳门豪游,那次黄也果然赤膊上阵充当占中学生运动的先锋。

至于在这次的判罚中,7名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被判2年,而之前被九龙法院判袭警罪和拒捕罪两项罪名成立的曾健超只是入狱五周。英国法官杜大卫的判罚是否受到了美英有关方面的授意呢?目前暂时还没有这方面的消息,但是他起码在客观上是在为占中违法行为打气的。违反基本法和香港的有关刑事法律的曾健超逍遥法外,而制止曾健超的违反基本法的违法行为和已经被法院判决有襲警罪和兩項拒捕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警察却锒铛入狱,那位英国法官的目的或者说其判决产生的实际效果是給危害香港基本法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打气,让香港的警察以后在面对和处理类似事件的时候缩手缩脚。

说了这么多,现在回归到题目提出的问题上,那么香港的这种被外国人控制司法权的状况跟当年的外国人享有治外法权有什么区别呢?窃以为,有如下的区别和共同点:

区别一:外国人享有“治外法权”时期,国家的主权也在外国人的控制之下,而香港的这种被外国人控制司法权的状况是发生在主权已经收回的情况下。

区别二:“治外法权”的侧重点在于为殖民地宗主国对本国在驻在国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庇护,让他们犯罪不受到惩罚或者重罪轻罚;而香港的这种外国人控制司法权的现象割裂了香港社会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统一性和系统性,其侧重点不一定在于庇护某些外国人,而在于作出能够导致撕裂当地社会和危害政权稳定的判罚,实际上等于从法律上为分裂活动开绿灯。

区别三:“治外法权”的殖民主义、霸权主义色彩比较浓厚和明显,与西方现在自我标榜的“普世价值”有冲突;而香港的这种被外国人控制司法权的状况可以披上“法治”的外衣,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众有一定的欺骗作用。

而其共同点在于:都是实际上损害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主权的行为,“治外法权”是直接的损害,而像香港这种由外国法官主宰司法权的情况属于间接的损害,并且在全世界其他地方是没有的。即使是在实行所谓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政治上是保持一致性的,是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系统性的,自由派标榜的所谓的“司法独立”只不过是在对具体的案例的判决上不受或者少受行政权干预,而香港的这种外国人控制司法权的现象,法官的判决会导致产生法律冲突,即判罚的结果产生损害香港基本法的效果,会导致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对立,甚至成为社会动乱之源。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全国人大的注意,面对这种损害中国主权的行为不能坐视不管,既然对于尚未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管辖的台湾地区我们尚且可以通过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对台独行为进行约束,那么全国人大也应该通过释法或者立法的途径,对一切损害香港基本法和会导致港独的行为进行约束,而且是越快越好!

【千钧棒,察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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