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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阳 | 性质不取决于人质——如何看“松江警察事件”

2017-09-04 黎阳 察网

摘 要

由此可见问题的性质:就事件双方来说,一个是蓄意违法,一个是执法失误;一个是有心,一个是无意;一个是本质问题,一个是方法问题;一个是如何惩罚的问题,一个是如何教育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性质不取决于有无孩子,因此不能因孩子被摔而改变问题的定性。

违规停车是违法。对抗警察执法是违法,暴力袭警更是违法。这跟孩子无关——难道没孩子就属违法,有孩子就不属违法了?——换句话说,难道没孩子警察才可以执法,有孩子警察就惹不起违法的了?

那个妇女的孩子的安全本来并未受到威胁,而她的行为却导致孩子遇险——如果她不抱着孩子斗警察,哪会有后来的孩子被摔?如果那个妇女真的把孩子的安危当回事,岂肯让孩子陷入不测险境?岂能在孩子的安全并未受到威胁情况下主动抱着孩子卷入暴力?可见她当时的行为实际并非为了保护孩子,而是为了利用孩子掩护自己,以孩子要挟警察,本质是把孩子当人质——我抱着孩子违法,抱着孩子袭警,看你敢不敢碰我:不敢,我就得逞了;敢,你就得冒着伤及无辜的风险:万一失手,你就得吃不了兜着走。

由此可见问题的性质:就事件双方来说,一个是蓄意违法,一个是执法失误;一个是有心,一个是无意;一个是本质问题,一个是方法问题;一个是如何惩罚的问题,一个是如何教育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性质不取决于有无孩子,因此不能因孩子被摔而改变问题的定性。

违法的性质恶劣,挟持人质抗法的性质更恶劣,挟持孩子当人质抗法的性质尤其恶劣——如果挟持人质抗法罪加一等,那挟持孩子为人质抗法应就应该罪加三等。如果挟持自己的孩子当人质,那除了严加惩罚之外还应剥夺孩子的抚养监护权——不把自己孩子生死安危当回事的人岂有资格监护孩子?如果犯法的不罚罚执法的,或罚得不疼不痒比执法的罚得还轻,那岂不等效于用“行为艺术”公开保护甚至奖励“利用孩子当人质抗法袭警”?——没孩子就是违法,就要严惩;弄个孩子当人质就不算违法,就不受惩罚,至少惩罚不严重了。想违法而不受严罚?容易,抱个孩子上阵(如果怕用自己的孩子不安全,那就“借”别人的孩子)。有这个判例为保护伞,今后哪个警察还敢以身犯险?当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此例一开,那今后凡想闹事都可以弄一群抱着孩子的妇女打头冲锋陷阵,再预先布置一群狗仔记者在旁边猫着,专门抢拍“警察摔孩子”的镜头,看你警察还敢不敢执法——这招谁不会用?(连这次“松江警察摔孩子”的摄像是不是预先安排好的都难说。)

只要“违法抗法与否”的性质和惩罚会因为“是否有孩子”而改变,那就等于“问题的性质取决于人质”,就等于保护鼓励利用孩子为人质抗法袭警,等于为“利用妇女儿童当人质制造社会动乱”开了个后门。

20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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