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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强 | 国家观念和持枪权利

2017-10-05 朱富强 察网

摘 要

显然,仅仅从通过允许人民持枪以作为更换政府的手段而言,美国人民持枪的理由不再充分了。同时,如果人民持枪仅仅是为了防止相互之间的侵犯和掠夺,那么,这不要回到原先的自然状态吗?显然,仅仅从通过允许人民持枪以维护自身自由和安全的手段而言,美国人民持枪的理由也是很不充分的。很大程度上,美国人民之所以热衷于持有枪械来自卫,正反映出国家公权力的缺位,人民还没有真正从自然状态步入有机的社会状态。

拉斯维加斯杀戮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美国持枪文化的反思。为何禁止持枪的讨论每每都是雷声大而雨点小呢?为了对持枪禁令屡屡都是论而不作呢?这与美国宪法赋予人民的持枪权利有关,而这一权利又与其国家信念有关。一般地,对国家的现代探讨可以追溯到霍布斯和洛克,因而这里也从他们的学说来理解美国的持枪文化。

霍布斯的国家观包括这样两大基本内容:

(1)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人们通过生活契约创造的,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创建国家的目的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

(2)获得人民转让权的个人或集体就成为主权者,主权者由此获得了管理人民的统治权,而且这个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推翻的,人民的义务是绝对服从,任何反叛都意味着社会的解体。

在霍布斯看来,契约的参与者是国家的未来公民,每个公民都通过契约而将自我统治的权利转让给主权者,并向其伙伴做出服从主权者的相同承诺;相反,主权者则不是契约的当事人,从而也就用不着承担遵守这一契约的义务。在这里,霍布斯做出了惊人的创新:

直接通过个体在自然状态中订立的契约而创造出一个合法的政治权威,从而就不存在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契约,也不存在在权威产生之前的公民之间的契约;相应地,主权者就是国家所有公民的代表,并且是其统一性的惟一来源。

当然,霍布斯也认为,建立主权者的统治乃是为了寻求和平,因此统治者的最高义务就是增进人民的安全和福利,使他们免遭敌人的侵犯、允许他们致富,并确保他们享有一种“无害的”自由显然,这是一种明显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态度。因此,霍布斯实际上主张一种开明专制政体,这种政体的社会学基础是,国家乃是由平等的个人组成的,这些平等的个人享有私人财产,靠他们自己的辛勤劳动生活,以契约的方式调整他们间的相互关系,并靠强有力的政府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霍布斯的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有批评的有赞颂的。霍布斯的这一思想在当时取得了巨大影响,不仅直接产生了古典自由主义,而且也构成了后来学者探究社会契约无法回避的背景。后来的普芬道夫、洛克、孟德斯鸠、斯宾诺莎以及启蒙思想家卢梭等都对自愿转让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说作了宣扬和发展,只是基于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了不同国家观念。

洛克沿用霍布斯的分析方法,以自然状态下的个人的假设为基础而构建自己的理论。但是,洛克对自然法的理解却与霍布斯存在很大不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公共权力的缺位;洛克却认为,根本区别在于公共法官的缺位,因为自然状态中已经存在为人们所认识到的自然法。这种差异源于两者根基于不同的人性假设和人类关系。

(1)不同于霍布斯的性恶论,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联系,社会性冲动是人的天性;因为上帝创造人,使他们对结成社会感到方便而且有那种倾向,又给他们配备上知性和语言,以便维持社会和享受社会的好处。

(2)不同于霍布斯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力做任何事,洛克强调,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法限制人的自然权利;同时,自然的平等构成了人们互爱义务的基础,人们之间彼此不只是潜在的对手,也是同类,可以建立对彼此都有利的协作关系。

因此,与霍布斯不同,不同于霍布斯的开明专制主张,洛克反对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而主张一种有限权力的政府。在洛克看来,权威是现有共同体建立起来的,旨在执行共同体本身已不能执行的特殊使命;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之所以把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目的是以此为他们谋福利,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相应地,如果社会和立法机关行使权力时没有按照社会利益的要求去处理,就超出了公共福利的要求,人民就有权进行反抗,重新组织自己的市民社会。为了防止国家机关的滥用职权,洛克主张将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立法权只是来源于人民的一种委托权,不能转移至任何他人的手中;行政权则包含了审判权,它主要关注根据立法权颁布的法令实施法律的内部问题。而且,洛克强调,人们可以罢免和更换那个无视委托关系的立法机构,如果行政权或立法权试图变其统治为专制,人们便可以通过行使抵抗或革命的权利。

问题是,人们如何推翻蜕化的政府和统治者呢?正是基于洛克原则和孟德斯鸠原则,美国率先在人类史上创设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组织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至今唯一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利的国家。之所以如此,也就在于美国的国父们如杰弗逊就等都深受洛克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职业军人组成的常规军很有可能被政府用来奴役和压迫人民,而私人拥有枪支不仅可以保障个人和财产安全,更可以抵抗暴政和专制,进而推翻脱离民众的政府。

有鉴于此,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但我们不妨拷问下:在武器已经如此升级的今天,人民持有的轻型枪械足以对抗政府的暴力,乃至推翻不受欢迎的政府吗?显然,仅仅从通过允许人民持枪以作为更换政府的手段而言,美国人民持枪的理由不再充分了。同时,如果人民持枪仅仅是为了防止相互之间的侵犯和掠夺,那么,这不要回到原先的自然状态吗?显然,仅仅从通过允许人民持枪以维护自身自由和安全的手段而言,美国人民持枪的理由也是很不充分的。很大程度上,美国人民之所以热衷于持有枪械来自卫,正反映出国家公权力的缺位,人民还没有真正从自然状态步入有机的社会状态。

【 朱富强,察网专栏学者,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作者授权察网(www.cwzg.cn)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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