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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西方国家居然对俄罗斯进行“有罪推定” ——兼议我国司法界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争

2018-04-06 千钧棒 33 37398 33 12644 0 0 6294 0 0:00:05 0:00:02 0:00:03 6296 察网

摘 要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英国和美国对俄罗斯的指控中的“有罪推定”和我们国家法律界所说的“有罪推定”是两个不同内涵的概念,前者是指缺乏证据的指责,后者是指未经证据证实和法官审判的有罪的假定。但是两个不同概念的连接点就是证据。无论是对公民的定罪,还是对其他国家的指责,都应该用事实说话。

近日,金一南少将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与记者有这么一段对话,耐人寻味:

问:

【本月4日,俄罗斯前双面间谍斯克里帕尔和女儿在英国城市索尔兹伯里街头昏迷,现在医院接受救治。英方指认俄方下毒,而俄方要求英方提供毒剂样本,遭拒绝。那么,一南教授,现在在还没有足以认定元凶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英美一口咬定就是俄罗斯干的,合适吗? 】

金一南:

【现在出现这个局面,到底是谁?就连英国人现在也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反复在讲极有可能,什么叫极有可能,没有证据的事情。我们经常讲西方是法治社会,还有很多法学家反复讲西方法律叫无罪推定:如果没有证据的话,所有嫌疑人都是无罪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在证据并无确凿的情况下,并不肯定的情况下,现在是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这个理念是舶来品,跟程序正义的理念一样,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方面也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在我国法律界的自由派人士那里被神化和绝对化了,并且因为其来自西方而被贴上了“普世价值”的标签,还常常搬出辛普森案来忽悠国人,称只要实行他们这一套“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就能够消除冤假错案,可惜他们的西方教师爷常常给国人充当反面教员,并且用事实打他们的脸,让他们好不尴尬。

一、西方国家在什么情况下“疑罪从无”?

对金一南少将的访谈录这两段话牵涉到一些法律概念。

对“无罪推定”这个法律概念,国人是在近几十年受到西方文化影响之后才了解到的。

对于“无罪推定”,网络上是这样介绍的

无罪推定原则指“未经审判证明确定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对于这个作为舶来品的无罪推定原则,西方国家本身做得怎么样呢?

1、辛普森能够逃脱法律惩罚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西方国家在什么情况下搞“疑罪从无”?往往是为了社会上的有产者进行开脱的时候,比如被奉为疑罪从无原则经典案例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实际上只是因为辛普森有钱雇佣大律师干预法院审判,有钱就能杀人不偿命的结果。但是为了美化故意宣传成所谓的“疑罪从无”。

首先,警方在办辛普森案的时候有三大失误——

一、忽视现场勘查常识。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

二、警方涉嫌非法搜查。在没有面临迫在眉睫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警官独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内继续搜查。

三、  警长瓦纳特身携血样返回第一犯罪现场。瓦纳特并未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辩方借此怀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

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 而影响审判结果的还有如下几个因素:

一是黑白对立态度,美国社会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 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77% 的黑人则认为无罪。

二是金钱的作用,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共花了近1000万美元,他请了最有才能的律师、最有名的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尽管后面这些专家也许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但这些专业的判断和表述却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公众的判断,为嫌疑人开罪创造了条件。更何况那些专家中也不乏资本家的乏走狗,昧着良心说话。

三是媒体的强大影响力,各大电视网均不遗余力地派出最强的记者现场采访,竭尽推波助澜之能事。

在这个案件中辛普森有钱请得起大律师,而警方的办案又出现了被辩方律师利用的漏洞,所以最后杀人者逍遥法外。并不是因为什么美国重视人权。

2、美国的广大民众能够从“无罪推定”中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在辛普森案件中,辛普森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不是因为他是黑人,而是因为他是名人和有钱人。在美国,另外的大多数黑人则是另外一种命运。

比如由于种族矛盾滥杀黑人等案例中,为了保护白人和警察等群体,疑罪从无的原则只是会用于为杀人的警察开脱罪责上面。

17岁的马丁被社区治安志愿者乔治·齐默尔曼怀疑有问题,后者报警并开车跟踪,随后双方发生争执扭打,马丁最后被枪杀。非洲裔民众认定,齐默尔曼跟踪并杀害手无寸铁的马丁,无非就是因为他的黑色皮肤;而齐默尔曼则声称,他开枪是在遭到马丁暴力袭击后进行的正当自卫。

而马丁的案子并不是孤立的个案,在2015年和2016年两年中分别被美国警察打死的965人和963人中,大部分是黑人或者其他有色人种,而草菅人命的美国警察却很少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件发生一年多后的7月13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塞米诺尔县的一个陪审团判定齐默尔曼无罪。随后,一场场抗议示威浪潮在多个城市持续上演,埋藏在人们心底里的种族伤疤再次被揭开。

3、美国对于意识形态方面的本国“异见人士”和来自非西方国家的所谓的“嫌疑人”不但没有无罪推定,而且简直是无中生有。

在涉及西方国家的案例方面,西方国家决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有,这实际上就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掉一个”的西方翻版,不管是以前的麦卡锡主义,还是这几年美国开始的对华裔科学家所谓的间谍案的指控,都有这种迹象。

据统计,在臭名昭著的麦卡锡主义肆虐时期,在"忠诚调查"期间,总共有2000多万美国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审查。国务卿杜勒斯更是向总统艾森豪威尔表达了这样的忧虑:“许多欧洲领导人似乎认为我们(美国)正在麦卡锡的领导下走向美国式的法西斯主义。”

2015年5月21日清晨六点半,十多名身着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字样制服的探员将任职于美国天普大学的美籍华裔科学家郗小星逮捕,指控其涉嫌犯下包括将美国机密敏感国防科技输送给中国企业在内的四项重罪。

就在郗小星被捕6个月前,另一名美籍华裔科学家,就职于美国 50 37398 50 18820 0 0 7058 0 0:00:05 0:00:02 0:00:03 7056家气象局的水文专家陈霞芬也被FBI逮捕。她被认为是中国政府的“间谍”,将敏感的水文信息资料非法发送给中国官员。

几个月后,由于没有发现任何可以确凿指控郗小星和陈霞芬间谍罪的证据,美国司法部最终撤销了对两人的全部指控,然而彼时两人的生活已天翻地覆,再也无法恢复到以前的样子了。

此后美国再次将“经济间谍”的帽子扣向华裔科学家。香港大学新兴技术研究所所长,前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教授、中国著名机器人专家席宁在美被指涉嫌诈骗罪被捕,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大西洋海洋学和气象实验室(AOML)前华裔科学家王春在因为接受中国薪金而被判刑。

截止到2017年底,在总计180起经济间谍和盗取商业机密的案件中,至少有55起涉及中国公民或者美籍华裔,其中1997-2008年间每年平均至少3起,2009-2015年间至少4-6起,在最终结案的当中,至少9起为提前撤诉或定无罪、另有3起罪名被减轻。实际上是美国有关方面对这些科学家进行构陷。疑邻窃斧心理让美国的司法界实际上是疑罪从有甚至无中生有。

4、“疑罪从有”甚至是无中生有更是美国和西方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

西方国家不仅是对公民疑罪从有,甚至是无中生有,有时候在处理国与国的关系上也是疑罪从有,甚至是无中生有,只为制造罪名打击对手甚至发动战争,比如当年所谓的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指控。前些年奥巴马准备以使用化学武器为借口武装打击叙利亚是这样,去年特朗普轰炸叙利亚也是这样。

总之,“疑罪从无”决不是西方的一贯的原则,是否使用这条原则只是基于其国内统治阶级的内外利益。实际上他们是在疑罪从无、疑罪从有和无中生有几条原则之间灵活转换。这既说明了西方所谓法治神话的虚伪性,也提醒我们切莫上当,被国内公知和西方媒体不切实际的美化鼓吹迷惑。也要对西方这些手法可能针对中国提高警惕。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引入及其被绝对化产生的弊端。

而在现代中国,在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引进“无罪推定”的原则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无罪推定的说法,是分别从九十年代末修订刑事诉讼法及刑法开始的。

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与“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相关联的另外一对概念就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这对概念主要反映的是司法活动的追求和归宿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如何处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历来有争议。有学者主张实质正义应该是司法活动的最终追求,尤其是我国这样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正义是西方法律体系的产物,在法律的全球化过程中,基于中西方的文化差异,产生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争。在一些学者的眼里,实质正义往往带有落后的的因子。更有甚者,国内法律界的个别“泰斗级”的人物甚至以“有罪思维”和“无罪思维”作为区别是否法治的标准,进而得出由于公检法听政法委的所以不是法治,而律师坚持“无罪思维”所以是法治的荒谬结论。

平心而论,“疑罪从无”从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来看是有利有弊的。其利在于防止了冤枉无辜,有利于保障人权;其弊在于会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网。对于真正以公平和正义作为终极追求目标的法律工作者而言,应该坚持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所谓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兼顾,就是在承认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的同时,肯定程序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和实质正义的实现。

而对于打着法律的旗号牟取经济利益或者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某些所谓的“法律人”而言,他们最常见的行为就是把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在“保障人权”的幌子下,把“程序正义”、“疑罪从无”当成了他们为了达到政治或经济目的而钻法律空子的遮羞布。有人还恬不知耻地宣称“钻法律空子有利于促使法律完善”。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能力虽然大大提高,但还是有限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如果那些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的人作案的时候蓄意销毁罪证,造成证据链的断裂,那么,对程序正义的过分强调就为某些人为达到政治目的和牟取经济利益而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逃避处罚留下钻空子的法律空间。更有甚者,某些人甚至教唆自己的当事人想方设法切断证据链以规避或者减轻法律惩罚,会造成以法律的名义助纣为虐的后果。具有这种行为特征和主观故意的人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讼棍”,这种人不但以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践踏正义,有时候甚至还以非法的手段追求政治目的,如组织闹事向负责某个案子审判的法官施压等,这种行为在社会上被称为“法闹”,由于太过分,以至于“大状”陈有西也曾经发帖子批评。而之前,国家有关部门也对某种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但是,无论是面对立场对立面的抨击性批评还是他们自己人的提醒性批评。某些人常常会给自己涂脂抹粉,称自己是为了“法治”,给自己贴上“维权”的标签。更加常见的是搬出西方的某些观念为自己壮胆和打气,还说那也是所谓的“普世价值”。

三、西方国家对其他国家进行“有罪推定”是常态,因为他们实施的强盗行径不需要证据。

话说到这里,回到本文的题目和文章的开头所说到的关于英国和美国对俄罗斯的指控的问题上来。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英国和美国对俄罗斯的指控中的“有罪推定”和我们国家法律界所说的“有罪推定”是两个不同内涵的概念,前者是指缺乏证据的指责,后者是指未经证据证实和法官审判的有罪的假定。但是两个不同概念的连接点就是证据。无论是对公民的定罪,还是对其他国家的指责,都应该用事实说话。

作为世人笑柄的“鲍威尔牌洗衣粉”常常被人们用来打脸。

人们不会忘记美国曾经用一个小瓶子装的不明物体作为发动战争的依据(普京讽刺说里面装的没准是洗衣粉),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黑莉故伎重演,去年4月5日,她拿出一张来路不明的照片,蛊惑全世界的人民,给叙利亚安上使用化武的罪名,然后两天以后,59枚导弹倾泻在这片土地上。

南美小国玻利维亚的代表拿出当年鲍威尔用“鲍威尔牌洗衣粉”作为发动战争的依据的照片,告诉全世界,这就是后来让伊拉克上百万人丧生的“证据”,而结果美国却在占领伊拉克后一直无法找到。难怪普京称那是一瓶“鲍威尔牌洗衣粉”,让虚伪的强权颜面扫地。

这种当众的无情奚落,换了别人会找个地缝钻进去,但是美国佬脸皮厚,做了坏事以后给自己立贞节牌坊都那么雄赳赳气昂昂。

四、被国内法律界某些人绝对化了的“无罪推定”和西方国家实际上的“有罪推定”的矛盾说明了什么?

既然西方国家通过他们在我们国内尤其是法律界的代理人大谈特谈“无罪推定”的原则,以达到某种目的,那么西方国家最起码应该树立榜样,做到在对其他国家进行指控的时候用证据说话,好歹你也弄瓶“鲍威尔牌洗衣粉”出来做做样子吧!

然而,就这样,英国人不提供证据,也不提供化学药品的样本,什么都不提供,连“鲍威尔牌洗衣粉”也没有一瓶,以一个“极有可能”的莫须有罪名咬定是俄罗斯所为。其实,明眼人都明白,那是梅姨为了影响俄罗斯大选的结果而玩的小把戏,没想到适得其反,反而提高了普京的支持率,并且英国政府由于入戏太深,不能自拔,干脆就假戏真做,为自己的可笑行为找台阶下,以挽救西方国家在全世界人民面前岌岌可危的公信力。

虽然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有罪推定”跟我们国家之前司法界实行的“有罪推定”是两码事,但是我们不妨把程序正义的法律理念推而广之到国际政治领域看看,也就是说,假如真的是如同国内某些公知所说的那样,程序正义和“无罪推定”具有“普世价值”意义的话,那么,西方国家应该在国际政治领域里面按照他们对我国法律界推销的并且被绝对化的程序正义的要求,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是俄罗斯所为,只要出现证据链的任何断裂,罪名都不成立,更何况没有证据;否则,国内法律界的某些人不应该片面强调程序正义并且进行了绝对化,而应该尽量做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还广大民众以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而现在,居然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某些人的以所谓的“程序正义”、“无罪推定”作为借口的为犯罪行为开脱或者减轻惩罚的做法是“正确”的;而在这一理念的来源地的西方国家里面,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和国家关系问题上,不经过必要的程序就随意给本国民众和其他国家安上各种罪名也是“正确”的,而且居然都是所谓的‘法治”,看来这种在证据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上的双重标准对于西方国家及其在我们国内的代理人那里也是一种专门服务于他们的政治和经济目的的“普世价值”。

无语。

【千钧棒,察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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