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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飞丨建议制定《反军国主义法》

2017-09-20 吴鹏飞 吴鹏飞手机报



像欧洲与纳粹言行作斗争一样

我们与军国主义也要势不两立


吴鹏飞/文(第530期)


九一八纪念日,我想把自己构思的《反军国主义法》起草思路再发出来,供大家思考。今天,我们已经看得非常清楚了。美国这个在国际关系中极其自私的国家,纵容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就好像豢养一条狼狗一样,让他们朝中国叫嚣狂吠。几十年以来,这些狼狗伪装忏悔,他们道歉起来字斟句酌模棱两可,可侮辱起受害国家和人民的时候,肆意妄为,信口开河。

 

他们否定侵略,否认大屠杀,否认征用慰安妇,他们不肯为遗留化武全面负责,不肯对强虏劳工赔偿,不肯对中国民间追索损失进行赔偿,他们美化日本军国主义,他们至今还公然祭拜东方纳粹甲级战犯。天皇未受惩处,犹如希特勒未受谴责,日本侵略者最令人恶心的膏药旗和纳粹旗一样是杀戮的象征,但却没有废除。一句话,在美国的纵容下,日本从来没有真正清算自己的罪恶,没有真心悔过。

 

我们对此要大造国际舆论,让世界人民看清美日政客的嘴脸。同时,我们也不能指望别人,必须自己来逐步清算日本罪恶,必须严责一切为军国主义张目、还魂、鼓吹、谄媚的人,无论他的谁,是哪国人,都要制定法条,对其追究。我们要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将订立《反军国主义法》,对违反此法的人决不饶恕,要在这些人头顶上,永远悬着一把正义之剑!

 

《反军国主义法(草稿思路)》前言部分: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关国家长期纵容庇护,导致二战之后,作为东方法西斯的日本军国主义的罪恶及其势力,没有得到彻底清算和铲除。在未得到主要受害国人民同意的情况下,负有道义责任的国家单方面与日本军国主义实行媾和,剥夺了中国作为战胜国和最大受害国的政治权利,违背中国人民意愿赦免了天皇及众多战争罪犯的罪责。

 

这种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军国主义在日本越来越甚嚣尘上,众多战争罪犯和战争贩子摇身一变,成为日本的国家管理者。因此,至今日本仍在挑战二战成果,颠覆东京审判本身就十分有限的正义结论,公开美化侵略战争,公然祭拜东方纳粹——二次世界大战甲级战犯,否认南京大屠杀,推动修改和平宪法,军国主义呈现死灰复燃局面,严重威胁世界和平和人类正义。

 

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为害14年,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屠杀我同胞30余万人;连续六年的重庆大轰炸,是人类战争史上针对平民的最凶恶的无差别轰炸;日本731部队在华进行人体活体试验、化学武器试验,并在战场使用生物、化学有毒武器……日军在中国残忍杀害平民总数超过3000万人,犯下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有关国家与日本的单方面媾和,在没有中国人民及其政府参与的情况下,达成的条件与安排都是非法的。中国作为战胜国,作为最大受害国的政治权利必须得到尊重,日本军国主义犯下的滔天罪行必须得到清算。日本军国主义的余孽必须受到惩戒。中国人民付出的惨烈牺牲必须得到高度尊重和巨大精神补偿,任何军国主义的言行必须受到坚决打击和追究。

 

为体现这一不可动摇的决心和坚决捍卫人类正义的崇高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对全球(包括中国、日本以及任何国家和政治实体)范围内的军国主义言行的追究。在本法的规范下,追究罪责将依法进行。本法所说的打击军国主义势力及其言行的手段,包括口头警告、公开抨击、经济制裁、民事诉讼、刑事处分、正义战争直至热核打击。

 


“反军国主义法”的实施:国家设立直接隶属于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特别检察院、特别法院,负责本法的调查、取证、公诉、审判和执行。对全球范围的违反本法的违法嫌疑人,特别检察院所属特别侦查局展开调查、侦查,收集事实证据,并依法提起公诉,依法进行审判与裁决。审判实行一审终审制。生效的判决,将由特别法庭所属特别法警局负责执行,或交由中国其它军事力量执行。

 

“反军国主义法”的主要条款:这些条款的设立是初步设想,我是外行,欢迎法律界人士讨论完善,从目前国际政治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我国的实际能力出发,也要考虑与未来发展相衔接,便于有效执行。本法即便颁布实施,也会多次修订,随着我国的逐步强大,有关条款将逐步加以落实。本法的酝酿过程虽然漫长,但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对人民的鼓舞,对敌人的威慑。

 

第一条,由于日本天皇是事实上的侵华战争的总头目,而且从未向中国人民正式道歉,也未得到中国人民的正式谅解。因此,本法禁止任何中国政府人士、民间人士、华人以任何事由任何名义拜会日本天皇,禁止任何政府、社团、民间组织邀请日本天皇访问中国。违反本条规定,处以五年至十年刑期。如会见时卑躬屈膝似李登辉之流者,可重判三十年以上。

 

第二条,由于日本膏药旗在二战中如同纳粹旗一样,是杀戮和邪恶的象征,但考虑当时某些国家未尽占领义务,没有强制要求日本废除膏药旗,故本法规定,中国国境内,除正式外交场合以外,其他非正式场合、企业、办公等任何场合,不得悬挂、陈列、张贴、展示日本膏药旗及类似图样。违反本条规定,刑事拘留一周,处一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返款。

 

第三条,中国人、华人有公开美化军国主义言论、行为,以汉奸论处(如上海某幼儿园放日本军歌,某青年穿日海军军旗图样T恤登山,某影星传日海军军旗图样的时装拍照,某公知怪南京大屠杀手无寸铁的中国人不反抗太好杀,某女性老外交人员攻击今天中国对日外交不理性很民粹,某大学校长认为日本不谢罪是中国活该,某教授反对集中宣传抗日等),视情节处以一个月至二十年刑期不等。

 

第四条,十四个甲级战犯都是血债累累的恶魔。迎奉、祭祀、参拜甲级战犯就是对中国人民的示威和挑战,绝对不可接受,也一定要加以惩处。当年决定迎 47 27523 47 13105 0 0 4017 0 0:00:06 0:00:03 0:00:03 4016祭祀的决策人、此后祭拜的内阁首相、成员、国会议员、公众人物等,一律禁止进入中国境内。对这些违法人员出资和入股的企业,应列入制裁黑名单,除我国必须的贸易以外,应严格限制与中国的贸易。

 

第五条,当年的战犯并未悔改的,并且仍然在为军国主义张目的(比如声称占领南京后十分祥和的军曹等老东西),美国主持的宽大释放我国不予承认,应列入全球通缉的名单。特别法庭应当进行审判,并像以色列一样四处追捕。这些人一旦离开日本,就要加以追踪缉拿。无论其年龄多高,都要履行法律程序,书面悔罪换取释放。罪大恶极的,应终生监禁。

 

第六条,对继续否定侵略战争、继续伤害中国人民的人(如野田的国有化钓鱼岛,石原慎太郎美化侵略,桥下彻侮辱慰安妇,麻生太郎否认侵略,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安倍瘪三坐在731号战机向中国示威,将日本新战舰命名为“出云”、“加贺”的始作俑者等),都要对其言行的性质做出判定,缺席审判。在任政客卸任后,依照判决意见追责,要穷追不舍。

 

所有违反本法者都要一一备案、进行审判,有些家伙不在中国境内,暂时逮不住,不要紧,只要判决有效,总有一天会揪住他。有些人只要一踏上中国国土就要请君入狱。对外籍违反本法者,全球追踪,让他始终惴惴不安。搞军国主义的人,将面临越来越高的代价。

 

日本如果总是由军国主义分子把持政权,中日关系就休想改善。他们会不停地在中国的伤口撒盐,他们会不停地以怨报德。因为他们是战犯或战犯的子孙。中国绝对不能让这些仇视中国人民的军国主义余孽,没有任何代价地侮辱人类公义。我认为至少在民间,应该考虑有一个模拟法、模拟检察院、模拟法庭,定期对军国主义行径进行审判和公诸于世,警醒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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