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因违反防疫规定!西藏24人被行政处罚​

天上阿里 2022-09-24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连日来
全区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辅警
闻令而动、担当作为
全警出动、全力以赴
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同时
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

日喀则市南木林县

8月20日16时许,落某、普某、达某、落某四人无视防疫规定,在南木林县宗山半山腰上组织家庭聚餐、饮酒娱乐,被南木林县公安局南木林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目前,南木林县公安局南木林镇派出所民警对四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落某、普某、达某、落某分别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


那曲市申扎县、安多县

8月21日,石某在申扎县静默管理期间未按照防疫工作要求,私自通过翻墙方式出入小区。目前,申扎镇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石某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21日,安多县公安局帕那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县消防小区内一名男子擅自离开居住地,且未带口罩在外闲逛”。接警后,帕那镇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将索某抓获。经调查,索某在全县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故意规避辖区疫情防控检查点位,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在外闲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索某给予行政处罚。 



8月21日,安多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县城天龙酒店门口有4名男子正在街面游荡。经询问,刘某、刘某、惠某、范某承认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从住所外出至天龙酒店门口。经安多县公安局帕那镇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刘某、刘某、惠某、范某给予行政处罚。


林芝市巴宜区

8月15日,益某通过“巴宜区志愿者招募”微信群以交朋友名义主动添加女性网民,进行聊天骚扰,因索要照片不成对女性进行威胁、辱骂。目前,巴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益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阿里地区噶尔县

8月17日,石某、扎某、伦某、格某、加某5人在出租房聚集后一同喝酒、打牌。噶尔县公安局滨河公安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对石某、扎某、伦某、格某、加某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8月17日,多某、平某、落某以及擅自开门营业的水吧老板娘仓某在该场所内聚众饮酒。噶尔县公安局滨河公安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仓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对多某、平某、落某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8月18日,扎某、索南某某、次某三人聚集在车库内一起玩骰子,民警对其三人进行劝导,并让三人各自回家。噶尔县公安局北城公安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对扎某、索南某某、次某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8月18日,刘某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使用某平台进行户外直播,直播期间有多名观众劝导主播遵守防疫规定,赶紧回家,但主播仍然继续直播,辖区民警发现此情况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将其劝回家中。噶尔县公安局北城公安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刘某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
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
主动服从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安排
对于拒不配合、逃避、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等
违法犯罪行为
警方将依法严厉打击!
推荐阅读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29号)

什么是社会面清零?什么又是动态清零?阿里融媒体中心主持人藏汉双语视频为您详细解答

战疫中的巾帼力量

来 源:法治西藏编 校:何聪责 编:久太加
终 审:蔺新平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