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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噶尔县公安局公布近期3起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典型案件

天上阿里 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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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处在关键时期,噶尔县公安局始终坚持对涉疫案件“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各类违反疫情防控案事件,全面加大社会面巡逻管控力度,积极引导辖区群众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当中,形成全民抗疫的浓厚氛围。但依然有个别群众存在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现象,现将近期发现的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案例一:2022年09月01日06时许,噶尔县公安局南城公安派出所民警在象雄路巡逻时发现,谭某、克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从建设大街到象雄路拿东西,谭某、克某既未持有阿里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发的车辆通行证,也未提前进行报备,谭某、克某的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谭某、克某分别进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2022年08月31日凌晨03时许,吉某在明知目前处于疫情防控静默管理期间并且身在封控区域内,仍擅自从康乐新居二区翻墙跑到康乐新居一区。吉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吉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08月31日23时许,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2022年08月30日凌晨06时许,张某从老干三区疫情封控区域内翻墙出去到某公寓自己原住处,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经调查张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噶尔县公安局郑重告知: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下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一、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管控区内聚集,以及不按照政府规定要求擅自离开防范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的;
二、在疫情封控区和管控区域,实施盗窃和故意损坏沿街商铺、居民小区财物、街边巷口、公共停车区域电动车、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罚;
三、来自境外、国内、区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有确诊病例地区人员、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新冠肺炎感染者,不主动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四、对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五、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六、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七、进出车站、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八、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措施,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隔离管控工作或不遵守隔离点、中高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的;
九、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十、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十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二、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三、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四、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十五、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噶尔公安提醒广大居民和有关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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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守护噶尔

编 辑:何聪

责 编:久太加

终 审:蔺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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