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丨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违法!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来源:网信西藏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为推动疫情防控工作
依法依规高效进行
检察官提醒大家
以下行为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一定要注意!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不服从管理,强行冲闯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疫情防疫检查站(卡点)、隔离观察点、检查监测站(点)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更多精彩
请关注“天上阿里+”视频号↓↓↓